涉案2.4億余元 “良香小鮑”特大網絡傳銷案 一名頭目獲刑6年
11月15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江陰市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傳銷案,該傳銷組織通過微信平臺向社會公眾宣傳推廣“良香小鮑”投資返利項目,以經銷蜂蜜及日化用品等產品為名開展傳銷活動,被告人加入該傳銷組織后,積極發展下線,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檢察院指控
鮑某于2016年3月注冊成立江陰XX有限公司,通過微信平臺向社會公眾宣傳推廣“良香小鮑”投資返利項目,以經銷蜂蜜及日化用品等產品為名,通過設置投單返利與發展下線獲取獎勵相結合的收益規則,先后發展被告人鹿某雯及鞏某、王某21、鹿某(均已判刑)等各級代理,通過有償邀請CCTV網絡節目“最有影響力人物”對自己進行個人專訪、投資并參演電影、舉辦電影首映禮、籌辦演唱會等方式,擴大個人及“良香小鮑”項目的影響力,誘騙參加者層層加入并不斷發展下線。
“良香小鮑”項目的運營模式部分包括
1.投資返利模式:投資人投單須經推薦人推薦,加入以地區代理或者分代理為群主的微信群,每單繳款人民幣3200元至3800元不等,從投資次日起每天固定返利63元(周六周日不返利),周期四個月,同時要求每名投資人在微信朋友圈發“良香小鮑”系列產品的廣告,否則做退單處理。
每人投單數量一般限3單以內,如參加“良香小鮑”總部或者地區代理組織的聚會、活動,可以投單5-10單;參加者在投單后的四個月周期內,必須發展新人加入,方可繼續投單;發展下線團隊人員達300人以上,可以通過向鮑某繳納代理費晉升為地區代理或分代理,直接管理自己的下線團隊并根據其團隊的投單量提取收益,同時地區代理或者分代理本人的投單數量不再受限。
2.發展下線的獎勵規則:全國總代理及地區總代獲得下屬團隊的30元/單的獎勵,其下級地區代理或者下屬團隊的10元/單獎勵;直接推薦人獲得新人首單的180元獎勵,投資人獲得第二單起的180元/單獎勵,推薦人的上一級獲得90元/單獎勵(10單以內),若推薦人及其發展的下線投單滿10單,該90元/單獎勵由推薦人獲得,以此鼓勵推薦人發展下線獲利,也刺激被推薦人多投、復投。
2016年至2017年期間,鮑某通過被告人鹿某雯及鞏某、王某21三名總代理,在全國各地共發展各級代理45名,涉及江蘇、上海、安徽、山西、甘肅、新疆、湖北、浙江、廣東等多省市。鮑某利用鮑某聰身份辦理的銀行卡、微信、支付寶等渠道收取各地代理上交的客戶投資款,共計人民幣2.4億余元。
被告人鹿某雯于2016年4、5月份起受鮑某的指引參加并成為其直接下線后,通過微信、口口相傳等方式推廣“良香小鮑”項目、宣傳該項目的投單返利及推薦獎勵模式,在全國各地發展多名各級代理,涉及江蘇、甘肅、新疆等多個地區,利用自己名下的銀行卡、微信、支付寶等渠道收取各地代理上交的客戶投資款合計人民幣8600萬余元。
其中2016年至2017年期間,被告人鹿某雯團隊的甘肅地區總代理鹿某(已判刑)在甘肅地區通過下級代理盧某、魏某霞(均已判刑),在甘肅省白銀市平川區發展人員層級達到七級,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600人以上;鹿某共收取資金合計人民幣21493484元,其中轉給被告人鹿某雯投單資金人民幣10080900元;盧某轉給鹿某雯投單資金人民幣200200元。
被告人鹿某雯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后認為
被告人鹿某雯參與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投單繳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投單數量按照一定比例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規定,被告人鹿某雯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