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上市股票只漲不跌?假的!這是傳銷騙局
“公司將要上市、股票只漲不跌,現在加入就免費贈送會員股票,發展下線還有提出返利?”遇到這種好事千萬不要相信,因為這是傳銷騙局。來自河南省焦作市的趙某芳因為通過上述方式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被當地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1月5日,河南省焦作市山陽區人民法院披露的刑事判決書顯示,自2012年至2014年間,被告人趙某芳在河南省焦作市山陽區解放路與工字路交叉口東北角一門面房內,對“富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產品如化妝品、飲水機、玉石床墊、套鍋等進行宣傳代理。
趙某芳以投資5萬元入會得一實名網站、成為代理商,“七上八下”拉人頭的獎勵制度方式,組織、拉攏多人加入富迪成為會員、購買網店,并多次組織人員到鄭州、廣州等地開會、參加群體活動,聲稱公司將要上市、股票只漲不跌、免費贈送會員股票。
趙某芳在發展下線人員以及鼓動其發展的人員繼續發展下線人員過程中獲取相應費用,發展人數達46人,獲利20萬元。
趙某芳被抓后供述,其通過朋友介紹出5萬元加入富迪公司成為會員及公司的經營模式、提成返點模式,會員將錢打給富迪公司提供的賬戶,并沒有將錢打給其,同時證實富迪公司在焦作地區的經營模式、宣傳內容、代理情況。
山陽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某芳以推銷商品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他人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2018年12月26日,山陽區人民法院對趙某芳作出有罪宣判,宣判后,趙某芳不服,提出上訴。
2020年2月27日,一審法院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判處趙某芳有期徒刑2年6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其違法所得20萬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宣判后,趙某芳仍不服,以其沒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犯罪故意,在富迪公司不涉及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前提下,其不可能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傳銷、實際發展了28人,夠不上犯罪標準等理由,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查明,本案參與傳銷人員應為10級39人,原判認定46人不當,應予以更正。
趙某芳要求參加人每人投資5萬元成為會員,獲得購買產品和計酬、返利的資格,并虛構、夸大投資項目及盈利前景,煽動、引誘參加人繼續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組成上下線層級關系,以發展人員的投資數額為依據,獲取獎金和返利的行為,實質上屬于“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傳銷活動,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處罰。
富迪公司的經營模式合法與否,不影響上訴人傳銷行為的認定。上訴人雖聲稱自己是在按富迪公司的經營模式發展下級代理商,但無論是要求投資人繳納5萬元入門費,還是招募下線,其實質上已經更改了富迪公司宣稱的經營模式,不僅擅自提高了代理商的入門金額標準,而且規避每人名下最多只能有兩個下級代理的兩層的規定,遵循誰介紹的就是誰的下線的原則,將自己及下級代理多發展的人員統一按“一個上線、兩個下線”的模式分配,形成了實際上的多層模式。
趙某芳除積極宣傳外,還在其店里接受參加人款項,幫助參加人注冊成為代理商,安排上下線,組織開會、培訓等,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和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均起到了關鍵作用。趙艷芳的行為符合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最終,二審法院依照法律的規定,駁回了趙某芳的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