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超19億元,南京一90后獲刑六年處罰金30萬元
通過公司出售理財產品的方式,以高收益率為誘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共計人民幣19.15億余元,而相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竟是一名“90后”……近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件作出終審裁定,維持了對被告人夏某麒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30萬元的原審判決。
夏某麒的母親周某因犯集資詐騙罪,此前已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500萬元。
出售理財產品
以高收益變相吸收資金
2013年8月以來,周某為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先后成立南京諾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白杉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上述公司成立以后未經有權機關批準,以從事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業(yè)務等名義,通過業(yè)務員散發(fā)傳單、口口相傳、召開理財推介會等方式宣傳“蘇才系列票據投資基金”、“南京遠洲投資基金”等理財產品,承諾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吸收資金。
根據此前警方發(fā)布的通報,周某等人以出售理財產品的方式,以12%-13%的年化收益率為誘餌進行非法集資。截至2019年7月,該案共逮捕35人,取保候審111人。南京中院的一份刑事判決書顯示,周某犯集資詐騙罪于2019年12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500萬元,法院同時責令其以10萬余元為限退賠集資參與人的損失。
2013年8月至2017年4月,周某之子夏某麒作為諾信公司、白杉資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及合伙人,先后擔任企劃部經理等職務,參與公司具體管理,并提供個人銀行賬戶用于收付公司融資款,其間公司通過各業(yè)務員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共計人民幣19.15億余元。2018年8月,夏某麒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刑事裁定書顯示,夏某麒是一名“90”后,住在南京市江寧區(qū),2013年時僅19歲。2018年時,他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數額巨大
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該案一審時,南京市秦淮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夏某麒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他人共同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系共同犯罪;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可酌情從輕處罰。
秦淮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夏某麒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責令被告人夏某麒以其參與犯罪數額內所造成的損失為限,連帶退賠各集資參與人損失。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依法處置后按比例返還各集資參與人。一審宣判后,夏某麒不服,提出上訴。
據悉,南京中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上訴人夏某麒及其辯護人在二審審理期間,未提供新的證據。
關于上訴人夏某麒及其辯護人提出夏某麒有自首情節(jié)的意見,經查,夏某麒主動到案后,未對其在白杉公司非法集資過程中擔任企劃部經理等高管職務以及實際參與公司管理等主要犯罪事實作如實供述,不符合自首認定條件。南京中院認為該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最終,南京中院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