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眾銀淘油集自用省錢分享賺錢?”高新技術產品“暗藏哪些風險
近日,捉銷師接到知情人士舉報稱:成都眾銀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都眾銀)開發的淘油集APP疑似采用涉嫌傳銷的模式進行市場運作。
經查詢,成都眾銀成立于2018年5月30日,法人袁波(持股100%),監事曾茂有;公司注冊資本218萬元,實繳-元。
企業關系圖譜,圖片來源于企查查APP
從企查查APP的成都眾銀企業關系圖譜可以得知,成都眾銀監事曾茂有先后于2020年4月和8月注冊成立四川云創匯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曾茂有持股100%)和四川淘油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曾茂有持股40%)。
2020年4月開始,成都眾銀注冊了多個名為“淘油集”的各類商標,并開發了一款名為“淘油集”的手機APP。
淘油集是一款自稱“車主省錢必備的省錢APP神器”。
據宣傳稱:淘油集是一款專注于以汽車消費為基點的線下生活場景引流互惠平臺。為各合作油站引流海量用戶的同時更加方便于油站的管理,用戶加油無需下車、更加提升了加油體驗,后臺評價系統、讓油站老板實時掌控人員服務狀態、更是為所有人提供了一個零門檻開油站創業的夢想。目前合作油站已覆蓋全國300余座城鄉, 20000余家油站,可為全國3億多車主提供更好的服務。
2020年,成都眾銀的淘油集被一個名為“中國名牌產品培育委員會”頒發“中國高新技術產品”證書,有效期為2020年6月到2022年6月。
資料來源澎湃新聞,新聞鏈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987093
后經查詢得知:“中國名牌產品培育委員會”早在2018年2月6日就被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列入非法社會組織。
一個被非法社會組織給予高度肯定的成都眾銀淘油集,卻聲稱能“為所有人提供了一個零門檻開油站創業的夢想”。其給出的“創業”之路的起點還是先“交錢”。知情人士提供的淘油集具體運作模式如下:
免費注冊即成為普通會員,贈送50元加油優惠金,可在加油時減扣;
充值任意金額就可以分享賺傭金。
充值20元贈送100元加油優惠金,2個月推廣權;
充值50元贈送300元加油優惠金,6個月推廣權;
充值150元贈送1500元加油優惠金,18個月推廣權;
充值300元贈送3600元加油優惠金,36個月推廣權;
淘油集,自己加油省錢,分享還能賺錢。
升級和福利
1. VIP會員:
完成首次充值(最低20元),成為VIP會員,享受直推獎30% (所有直推用戶每次充值金額的30%)。
2. 淘友:
團隊達50個VIP會員,直推獎30%,團隊獎10% (整體團隊新增充值金額的10%,極差攔截)。
3. 淘主:
除開一個大市場后,團隊達500個VIP會員,直推獎30%,團隊獎20% (整體團隊新增充值金額的20%,極差攔截)。
4. 淘冠:
自身是淘主,直推用戶也達到淘主級別,直推獎30%,團隊獎30% (整體團隊新增充值金額的30%,極差攔截); 永久20%加權分紅(全平臺所有充值金額的20%按星級分配給淘冠用戶)。
淘主直推1個淘主=星淘冠
淘主直推2個淘主=星淘冠
以此類推,每增加一星,多得20%加權分紅。
例:直推用戶充值20元=100元優惠金。
1.VIP會員可以得6元。
2.淘友會員得6+2=8元。
3.淘主會員可以得6+4=10元。
4.一星淘冠會員可以得6+6=12元, 再加20%的永久分紅。
例:直推用戶充值300元=3600元優惠金。
1.VIP會員可以得90元。
2.淘友會員可以得90+30=120元。
3.淘主會員可以得90+60=150元。
4.一星淘冠會員可以得90+90=180元, 再加20%的永久分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傳銷條例》,下列行為,屬于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均屬于傳銷行為。
很顯然,繳納費用成為會員,拉人頭作為升級條件,層層返利團隊計酬牟取暴利,淘油集的市場運作模式涉嫌傳銷。
捉銷師在微信中以“淘油集”為關鍵詞搜索后,得出以上結果,在逐個點開標題發現這些不過是淘油集利用關鍵詞進行洗白的文章,旨在利用多數人法律知識的缺失進行的強行洗白,從而使淘油集劃清界限,誘惑更多人加入。
普法時間:
關于“涉嫌傳銷行為”的認定。其實還有很簡單的辦法:根據《禁止傳銷條例》中對傳銷行為認定的三種行為,有其中之一的,均為傳銷行為。對于傳銷行為的認定,其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團隊計酬”。
有學者認為,單從字面定義上而言,單純的拉人頭行為和收取入門費,根本不是傳銷,因為團隊計酬所代表的多層級計酬方式是傳銷活動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核心要件,拉人頭行為和收取入門費而是以傳銷為名所實施的詐騙行為,如果把團隊計酬從傳銷中抽離,傳銷這個概念就不復存在了。
有律師認為,在計酬方式上,三種傳銷方式基本都是采用多層級計酬的方法,只不過他們的計酬依據會有顯著的不同:
拉人頭式傳銷的計酬依據是根據會員的新拉的人員數為計酬依據;
交入門費式傳銷,最開始被定義為一種“變相傳銷”,即要求被發展人員繳納入門費或購買相關產品和服務,從而取得相關資格,這種模式中,也往往會有一定的層級,實際上其也會形成上下線層級關系,獲取入門資格后的會員也是通過新加入成員繳納的入門費或者人頭數作為計酬依據;
團隊計酬式傳銷則很不一樣,其計酬的依據是銷售人員的業績和商品交易額,其利潤獲取來源是依靠商品的利潤,但此種利潤依然是非法利潤,此種利潤的非法性包括價格、質量、交易方式的非法性等等,而此種傳銷活動中,參加者也有拉人頭、層級性的積極性,但是終極的目的和利潤來源,依然是商品的銷售額,而不是人頭數和入門費。
《刑法修正案(七)》并沒有將以商品銷售為依據的團隊計酬式傳銷納入刑事打擊范疇,僅僅將“拉人頭、交入門費傳銷納入了刑事犯罪的打擊范疇”,并不是指拉人頭、交入門費傳銷就不是團隊計酬的,相反,團隊計酬的計酬方式幾乎是所有傳銷犯罪的共同特征,只不過其計酬的依據不是根據拉人頭和入門費數量,而是商品銷售業績。
可見,所有的傳銷犯罪都是團隊計酬的,計酬依據決定了傳銷的性質,而非計酬方式。
由此可見,“多層次計酬”是涉嫌傳銷團隊發展的核心,大家可以結合相關法律條文和深入的解讀對比淘油集的市場運作模式進行對比,相信會有自己的判斷,從而避免被別有用心之人所誤導。
關于成都眾銀淘油集市場運作模式的最終認定,以執法部門為準。
截圖自淘油集APP
而廣大讀者在面對淘油集鼓吹的“高額回報”誘惑時,應該擦亮雙眼,畢竟天上不會掉餡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