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物聯網分享經濟平臺”實為傳銷騙局 多名參與者被罰
9月21日,吉林省前郭縣人民法院對外披露了多起行政裁定書。鷹鑒在該裁定書上看到,被執行人許某杰、王某、張某花、鮑某英因參加“中國物聯網分享經濟平臺”傳銷活動,沒有按時繳納罰金,分別被法院強制執行罰金10萬元。
2019年6月13日,前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前郭縣市監局)接到前郭縣公安局《線索移交通知書》,對犯罪嫌疑人許某敏等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一案偵查中,發現許某敏的直接或間接下線人員許某杰、王某、張某花、鮑某英等人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不追究刑事責任。對其違法行為移交前郭縣市監局查處。
2019年6月14日,前郭縣市監局對張秀花涉嫌參加并介紹他人參加傳銷行為立案調查。
鷹鑒了解到,2016年7月,劉宏杰參加劉福江創建的“LCF”網絡平臺項目,并擔任該平臺的高級管理人員。同年9月份,劉福江離開“LCF”,劉宏杰繼續建立分享群,拉人員組織培訓。
2017年3月,劉宏杰、王金發預謀依托“LCF”創建“中國物聯網分享經濟平臺”制定ABC三網循環模式,通過微信拉人進群,以參加者支付680元或580元的報單款取得點位進而在報單廳排隊獲得獎勵為名,以發展會員作為返利的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會員。
2017年5月份,許某杰、王某、張某花、鮑某英等人參加所謂的“中國物聯網分享經濟平臺”,交納680元費用,注冊為“中國物聯網分享經濟平臺”會員。
許某杰、王某、張某花、鮑某英等人成為該平臺會員后又介紹發展其親屬朋友等人參加所謂的“中國物聯網分享經濟平臺”,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資格,牟取非法利益。
至2018年3月案發,劉宏杰、王金發通過“中國物聯網分享經濟平臺”發展會員70余萬人,涉案總金額達人民幣4.8億余元。
其中,張秀花非法獲利計57460元;鮑春英非法獲利計55695元;許秀杰非法獲利計336720元,用其違法所得購買東風日產尼桑轎車一輛,剩余違法所得17萬余元;王偉非法獲45600元,部分違法所得用于與其妻子購買的東風日產尼桑轎車購置稅、保險、車內裝飾等費用中,剩余違法所得7714.06元。
前郭縣市監局認為,上述各人的行為屬于《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鑒于上述各人在案發后能夠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取證,提供推薦人和被推薦人材料,主動上繳非法財物和非法所得,依法應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故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所,并罰款10萬元。并告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因上述各人逾期未繳納罰款和違法所得,前郭縣市監局向前郭縣人民法院
申請強制執行。
2020年6月29日,前郭縣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
經法院審查認為,被執行人參加所謂的“中國物聯網分享經濟平臺”,并介紹他人參加該平臺從事傳銷活動,牟取非法利益,屬于傳銷行為,前郭縣市監局有權依法對其進行查處。前郭縣市監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且該處罰決定已發生法律效力,故前郭縣市監局申請強制執行該《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法應準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