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州一大公司攤上事了!從事非法傳銷,老板跑了,多名員工被抓
近日,滄州**企業管理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從事非法傳銷活動被辦了,老板金某某跑了,多名員工被抓并提起公訴!
滄州一大公司被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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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員工被提起公訴
1
被告人董某某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05221974********,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住湖州市南潯區**村,打工。
2018年11月5日,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湖州市公安局抓獲并寄押于湖州市看守所;同年11月24日,轉滄州市看守所羈押;同年12月11日被滄州市公安局運河分局取保候審;2019年9月2日,本院重新對其取保候審。
2
被告人賴某
被告人賴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04231966********,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浙江省海寧市,住海寧市**小區,無業。
2018年9月8日,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杭州鐵路公安處海寧派出所抓獲并寄押于海寧市看守所;同年9月17日,轉滄州市看守所羈押;同年9月18日,被滄州市公安局運河分局取保候審;2019年5月17日,因違反取保候審規定被上網追逃;同年5月22日,被浙江省海寧市海昌派出所抓獲并寄押于海寧市看守所;同年6月2日,被滄州市公安局運河分局取保候審;同年9月2日,本院重新對其取保候審。
3
被告人隋某某
被告人隋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06231986********,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遼寧省東港市,住黑龍江省綏化市青岡縣**小區,打工。
2018年7月23日,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唐山市豐南區公安局抓獲并寄押于唐山市豐南區看守所;同年7月31日,被滄州市公安局運河分局轉回并取保候審;2019年9月2日,本院重新對其取保候審。
4
被告人嚴某某
被告人嚴某某,曾用名嚴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02271978********,漢族,中專文化,戶籍所在地浙江省寧波市,住寧波市鄞州區**小區,無業。
2018年4月3日,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滄州市公安局運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經本院批準被逮捕;同年5月25日滄州市公安局運河分局對其取保候審;2019年5月25日本院重新對其取保候審。
5
被告人龍某某
被告人龍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542231966********,漢族,本科文化,戶籍所在地新疆阜康市,住新疆烏魯木齊市新市區**小區,無業。
2018年10月18日,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滄州市公安局運河分局取保候審;2019年9月2日,本院重新對其取保候審。
6
被告人葉某某
被告人葉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3231976********,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江蘇省徐州市,住山東省臨沂市郯城縣**村,無業。
2018年10月12日,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山東郯城縣公安局北關派出所抓獲并寄押于臨沂市看守所;同年10月19日,被滄州市公安局運河分局轉回并取保候審;2019年9月2日,本院重新對其取保候審。
7
被告人陳某
被告人陳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6311978********,漢族,中專文化,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安康市,住安康市漢濱區**村 ,無業。
2018年4月3日,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滄州市公安局運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經本院批準被逮捕;同年5月25日滄州市公安局運河分局對其取保候審;2019年5月25日本院重新對其取保候審。
8
被告人朱某某
被告人朱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04251965********,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浙江省桐鄉市,住桐鄉市濮院鎮**村,打工。
2018年4月3日,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滄州市公安局運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經本院批準被逮捕;同年5月25日滄州市公安局運河分局對其取保候審;2019年5月25日本院重新對其取保候審。
9
被告人杜某某
被告人杜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503001965********,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新疆石河子市,住石河子市**小區,石河子市**局退休。
2018年4月3日,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滄州市公安局運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經本院批準被逮捕;同年5月25日滄州市公安局運河分局對其取保候審;2019年5月25日本院重新對其取保候審。
10
被告人李某某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23011979********,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新疆瑪納斯縣,住瑪納斯縣**小區,無業。
2018年4月3日,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滄州市公安局運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經本院批準被逮捕;同年5月25日滄州市公安局運河分局對其取保候審;2019年5月25日本院重新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滄州市公安局運河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董某某等十名被告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于2019年8月18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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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金某某(在逃)成立滄州**企業管理咨詢服務有限公司,被告人董某某、賴某、隋某某、嚴某某、龍某某、葉某某、陳某、朱某某、杜某某、李某某等人陸續加入后,打著公司的幌子、以“雙創共贏”為名,從事非法傳銷活動。
該組織要求參加者繳納費用成為會員,之后按照層級順序,對新加入會員的費用予以瓜分,以此類推,要求各級人員層層發展下線,以人員數量作為返利依據,進而達到騙取財物的目的。
截止2018年4月份, 該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100人左右,形成組織層級6級, 各被告人分別擔任主管、理事、董事等級別職務,并在傳銷活動中各自承擔了管理、協調、宣傳、培訓等職能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擾亂了經濟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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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
被告人董某某、賴某、隋某某、嚴某某、龍某某、葉某某、陳某、朱某某、杜某某、李某某的供述;
2
宋某某、鐘某某、彭某某、王某某、龐某某、馬某某、周某某、何某、單某某、李某某、唐某、劉某某、段某某等人的供述或證言;
3
電子數據:從陳某、李某某、朱某某、杜某某等人手機中調取的證據材料;
4
辨認筆錄及照片;
5
書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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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某、賴某、隋某某、嚴某某、龍某某、葉某某、陳某、朱某某、杜某某、李某某等人組織、領導非法傳銷活動,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4條之一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上述10被告人均系從犯;被告人龍某某系自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76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