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蘭縣“西部大開發工程”傳銷頭目搞傳銷9年才被捕
被告人代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127271971********,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小區**室,住河北省滄州市新華區**小區**室。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3年3月13日被賀蘭縣公安局網上追逃,于2019年9月17日被抓獲歸案,并于當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4日,經本院批準,由賀蘭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賀蘭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代某甲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本院于2020年2月8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3月8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2020年4月8日各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1年春節,被告人代某甲經盧某某和來某某(身份不詳,在逃)夫婦介紹到賀蘭縣,入股20份交納傳銷款67000元加入了傳銷組織。該組織以“西部大開發工程”和“人力資源雙向陽光扶貧項目”為幌子,通過拉人頭,發展下線投資辦理申購的方式誘騙他人參與其傳銷組織,并根據級別和發展的下線人數申購的份額來計算返利。被告人代某甲自加入傳銷組織后,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了代某乙(已判刑)、代某丙、代某丁等六十二人為下線,被告人代某甲因此上了平臺成為該傳銷體系中的“大經理”并佩戴黃金標志。被告人代某甲上平臺后,不斷向傳銷新人展示自己佩戴的黃金標志,給新發展人員講課、出工作,動員下線人員拉人頭,繼續發展下線參與到其所在的傳銷體系中,從中牟取非法利益。
2013年3月13日,被告人代某甲被賀蘭縣公安局上網追逃。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代某甲在河北省滄州市新華區道東街道中化小區6-4-103室被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檔案編碼卡等書證;
2.證人趙某某、王某某等的證言;
3.被告人代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4.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代某甲以“國家實施西部大開發政策,搞
陽光扶貧工程,入股投資可以賺錢”為由,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且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人員60人以上,達到大經理級別,被告人代某甲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代某甲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同時被告人代某甲又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賀蘭縣人民檢察院
檢察員:張曉燕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現在現羈押于銀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4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