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城暴力傳銷非法限制自由眾多傳銷人被
被告人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233019********1X,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饒市鄱陽縣凰崗鎮**村**號。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豐城市人民檢察院批準,2019年12月14日被豐城市公安局依法執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52419********76,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敘永縣水潦彝族鄉**村**組**號附**號。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豐城市人民檢察院批準,2019年12月14日被豐城市公安局依法執行逮捕。
被告人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390219********50,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四川省資陽市簡陽市**村**組**號。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豐城市人民檢察院批準,2019年12月14日被豐城市公安局依法執行逮捕。
被告人史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32320********35,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陜西省漢中市洋縣謝村鎮**村**組。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豐城市人民檢察院批準,2019年12月14日被豐城市公安局依法執行逮捕。
被告人薛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032419********11,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羅平縣**街道**村委會**村。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豐城市人民檢察院批準,2019年12月14日被豐城市公安局依法執行逮捕。
被告人楊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82419********16,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四川省蒼溪縣**鄉**村**組**號。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豐城市人民檢察院批準,2019年12月14日被豐城市公安局依法執行逮捕。
被告人譚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0023519********91,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重慶市云陽縣耀靈鄉**村**組**號。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豐城市人民檢察院批準,2019年12月14日被豐城市公安局依法執行逮捕。
被告人趙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0011320*******13,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重慶市市轄區巴南區**街道辦事處**村**組**號。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豐城市人民檢察院批準,2019年12月14日被豐城市公安局依法執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32219********16,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江蘇省徐州市沛縣經濟開發區**居委會**堂**號。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豐城市人民檢察院批準,2019年12月14日被豐城市公安局依法執行逮捕。
本案由豐城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某、王某甲、鐘某某、史某某、薛某某、楊某某、譚某某、趙某某、王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已依法訊問被告人并告知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并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0月中下旬,受害人毛某某和一個網上認識的女朋友(蔡某某,已另案刑拘)約在豐城市城區見面之后,該女朋友以晚上到表哥家住的理由,將毛明帶至一傳銷窩點,該窩點位于江西省豐城市河州街道現場社區金馬時代公寓701房子。該傳銷組織主要架構為“主任”(云城)、“老板”(被告人吳某某、王某甲、鐘某某、史某某、薛某某、楊某某、譚某某、趙某某、王某乙)、“帥哥、美女”(系剛到組織還沒有交錢的稱呼),傳銷窩點的房子窗戶被人用木條固定,防止傳銷人員自殘和逃跑,房門鑰匙由“主任”云某某安排,“老板”進行管理,參與傳銷的人員都必須將手機上交統一管理,并對“主任”絕對的服從。
受害人毛某某剛到傳銷組織就被收走了手機,當晚毛某某起身提出要離開的時候,被告人王某乙、史某某、譚某某就上前摁住毛某某的手,被告人王某甲用手捶打毛某某的胸前。毛某某迫于對方人多,只能服軟。在接下來的日子,“主任”云某某 和其他“老板”(被告人吳某某、王某甲、鐘某某、史某某、薛某某、楊某某、譚某某、趙某某、王某乙)共同對毛某某進行限制人身自由、通訊自由,不允許其離開傳銷窩點的房子,不允許其擅自使用手機,上廁所也有人跟著,目的是防止其自殘和逃跑。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被告人吳某某、王某甲、鐘某某、史某某、薛某某、楊某某、譚某某、趙某某、王某乙的供述與辯解;被害人毛某某的陳述;證人證言;辨認筆錄;視聽光盤;其他書證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某、王某甲、鐘某某、史某某、薛某某、楊某某、譚某某、趙某某、王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王某甲、鐘某某、史某某、薛某某、楊某某、譚某某、趙某某、王某乙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豐城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小明
(院印)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吳某某、王某甲、鐘某某、史某某、薛某某、楊某某、譚某某、趙某某、王某乙現羈押于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肆卷,光盤十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及量刑建議書各9份。
4.證人名單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