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天金融特大網絡傳銷案 五名傳銷骨干人員獲刑
9月12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永城市人民法院審理一起網絡傳銷案,該傳銷組織以草根百姓提前認購智天股權能夠獲取巨額收益”的口號為誘餌開展傳銷活動,被告人馬某英等五人加入后積極發展下線,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2015年8月,鄧智天(另案處理)伙同吳開明(另案處理)、馮某1(另案處理)成立四川智天金融服務外包公司。
公司成立后即打著響應黨中央“關于2020年之前打造七個億中產階級,董事長鄧智天將自己擁有的22萬億古玩資產打包抵押讓公司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以草根百姓提前認購智天股權能夠獲取巨額收益”的口號為誘餌,以最低認購50萬股或者100萬股獲得加入資格,而后可以自行發展下線會員,逐漸形成層級,并獲取直推人員和團隊計酬10%-50%不等的返利。
截至案發,被告人馬某英共發展下線會員3層7000余人,向吳開明、陳某等人報單資金共計1.4億余元;被告人趙某燕共發展下線會員3層7000余人,向李某1、馮某1報單資金共計9039余萬元,從中非法獲利1000余萬元;被告人趙某1共發展下線會員4層500余人,向陳某、徐某、劉某報單資金共計1197余萬元,從中非法獲利5萬余元。
被告人邱某共發展下線會員3層200余人,向宋某1、盧某報單資金共計717余萬元,從中非法獲利25萬余元;被告人李某為該傳銷組織人員吳開明、陳某(另案處理)提供銀行賬戶并協助實施轉賬、提現1189萬余元的幫助行為,未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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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被告人邱某用非法獲利資金20萬元購買四川智天金融服務外包有限公司股權。
法院認為,被告人馬某英、趙某燕、趙某1、邱某伙同他人參與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被告人李某為吳開明、陳某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提供銀行賬戶并協助實施轉賬、提現等幫助行為,五被告人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根據被告人馬某英、趙某燕、趙某1、邱某、李某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認罪態度,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被告人馬某英等五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至二萬元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