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冷鏈物流項目為名在銀川開展傳銷活動 三名傳銷骨干獲刑
8月18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一起傳銷案,三名被告人在銀川地區通過口口相傳、組建微信群、分享講課、召開招商會等形式,向他人宣傳國投盛嘉公司的冷鏈物流項目。
三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至三萬元的刑罰,宣判后,張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7年至2018年期間,北京國投盛嘉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投盛嘉公司)以北京頤好合作社為名,對外宣傳公司的冷鏈物流項目,以項目系國家重點扶貧農業項目,通過在貧困地區建立氣調庫的方式,使當地農副產品形成錯季銷售,從而幫助農民增收為誘餌,引誘他人加入該公司。
該公司以頤好合作社招納社員投資為模式,實行會員管理制度,分為靜態模式和動態模式。
靜態模式按照投資金額不同,分為一星會員(1萬-4萬,給2.5倍收益)、二星會員(5萬-9萬,給3倍收益)、三星會員(10萬-14萬,給3.5倍收益)、四星會員(15萬以上,給4倍收益)。上述返還金額還需扣除30%的管理費、手續費等。
動態收益根據會員等級的不同,一星會員介紹他人投資可獲得下線投資額12%的獎勵,二星會員、三星會員、四星會員依次為15%、18%、21%,最多可拿15層,該獎勵也從收益中釋放。2017年2月份,被告人鄭某佳經李某平(另案處理)介紹加入國投盛嘉公司,主要負責公司舉辦會議的宣傳、培訓講課等職責。
2017年2月,鄭某佳伙同被告人張某來到銀川,以北京頤好合作社為誘餌,先后發展張某、黃某中為鄭某佳下線,并按照層級將被告人黃某中放置在張某的下線,張某在銀川、內蒙等地發展黃保中、王某1、丁某、董某1等人為其下線。
2017年11月22日,黃某中在銀川市注冊成立北京頤好科技發展專業合作社銀川分社、國投盛嘉(珠海)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銀川分公司,通過口口相傳、組建微信群、分享講課、召開招商會等形式,向他人宣傳國投盛嘉公司的冷鏈物流項目,通過直接或間接發展云某、馬某珍、丁某梅等人為其下線。被告人鄭某佳、張某、黃某中以此方式進行獲利。
經對被告人鄭某佳、張某、黃某中在該傳銷組織中的等級和人數等情況進行鑒定:鄭某佳,團隊會員數(含自己)為772,團隊會員層級數為29,動態提現為1826318.9500;張某,團隊會員數(含自己)為932,團隊會員層級數為25;黃某中,團隊會員數(含自己)為216,團隊會員層級數為20。
另查明,2019年4月8日、17日,被告人張某、黃某中分別自動投案;7月1日,被告人鄭某佳被抓獲。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及采納的證據與一審相同。
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張穎及原審被告人鄭佳佳、黃某某以北京頤好合作社的冷鏈物流項目為名,以高額回報為利誘,積極發展下線會員入會,并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依據,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