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陽一女子參加“天津天獅”傳銷做“家長”獲刑11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近日,馬鞍山市雨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被告人安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90后安某系安徽省阜陽市人,女,初中畢業后一直在外打工。2017年年初,安某經人介紹在江蘇省溧陽市加入“天津天獅”傳銷組織,成為該組織E級業務員。后安某發展了多名下線,逐漸晉升為該組織C級別領導職務。2017年11月份,安某開始不滿足于當地的市場,在別人的帶領下,來到馬鞍山市雨山區組建“天津天獅”傳銷團隊,以所謂“天津天獅”名義,采取購買虛擬產品份額形式,通過“拉人頭”、發展下線的方式從事傳銷活動。其中,安某被安排擔任雨田村某室“家長”。在該傳銷組織中,家庭成員需要遵守“家長”制定的生活制度,學習“天津天獅”傳銷理論知識,“家長”鼓勵家庭成員以“介紹工作”、“婚戀交友”等名義邀約新人加入,繳納2800元人民幣購買一份虛擬“產品”份額,就可以成為會員,就有資格發展下線。“家長”負責收取每個家庭成員交納的費用并統一上交給共同的上級領導。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間,安某共上交10單產品,合計費用人民幣28000元。后安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安某伙同他人以推銷商品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行為,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結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 天津天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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