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名滄州“水玲瓏”傳銷詐騙團伙成員 被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7月27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臨海市人民檢察院對外披露四起傳銷式電信詐騙案,彭某某、梁某某等九人均系河北滄州“水玲瓏”傳銷詐騙犯罪組織成員,犯詐騙罪被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彭某某、梁某某、韋某某涉嫌詐騙案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梁某某、韋某某均系河北滄州“水玲瓏”傳銷詐騙犯罪組織成員。該傳銷組織教授成員利用微信、QQ等網絡社交聊天工具冒充女性身份添加不特定男子為好友,以交友談戀愛為名,虛構生活費、交房租、生病看病、購買車票等理由,騙取他人財物。
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底,被告人彭某某使用QQ、微信交友,以上述方式騙取騙取被害人李某甲、劉某某等人共計人民幣5200余元。
2019年3月至6月,被告人梁某某使用QQ、微信交友,以上述方式騙取騙取被害人陳某某、鄭某某共計人民幣6360元。
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韋某某使用QQ、微信交友的方式,以上述方式騙取騙取被害人羅某某、杜某某、王某某共計人民幣3909元。
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彭某某、梁某某、韋某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另,被告人彭某某已退賠被害人李某甲、劉某某、李某乙、張某某經濟損失;被告人梁某某已全部退贓。
趙某甲、龍某某、魯某甲、余某某、李某甲、楊某某涉嫌詐騙案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楊某某、趙某甲、龍某某、魯某甲、余某某均系河北滄州“水玲瓏”傳銷詐騙犯罪組織成員。該傳銷組織教授成員利用微信、QQ等網絡社交聊天工具冒充女性身份添加不特定男子為好友,以交友談戀愛為名,虛構生活費、交房租、生病看病、購買車票等理由,騙取他人財物。
2019年2月至8月,被告人趙某甲使用QQ、微信,以上述方式騙取被害人劉某某人民幣6060元、騙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幣8871元、騙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幣7216元。
2019年10月,被告人龍某某使用QQ、微信,以上述方式騙取被害人韓某某人民幣14400元,白色VIVO S1手機一部。
2019年5月至8月,被告人魯某甲使用QQ、微信,以上述方式騙取被害人魯某乙人民幣6862元。
2019年9月,被告人余某某使用QQ、微信,以上述方式騙取被害人羅某甲人民幣6350元。
2019年9月至11月,被告人李某甲使用QQ、微信,采用上述方法,騙取被害人羅某某人民幣(下幣同)6300元;騙取被害人侯某某6100元。
2019年5月至7月,被告人楊某某使用QQ、微信,采用上述方法,騙取被害人劉某丙650元;詐騙被害人劉某甲1850元;騙取被害人劉某乙1563.14元。
2019年12月15日上午,被告人趙某甲、龍某某、魯某甲、余某某、楊某某、李某甲在河北省滄州市新華區被抓獲歸案,歸案后六被告人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被告人李某甲已退出自己的違法所得12400元。
認為,被告人彭某某、梁某某等九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來源:李旭反傳銷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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