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法院審理一起“資本運作”傳銷案 一“老總”被判并罰款75萬
7月24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傳銷案件,“資本運作”是一個非法傳銷組織,在北海市海城區進行所謂的“人際網絡”的傳銷,其要求參加者以繳納6.98萬元(7萬元)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三級以上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
被告人李某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五萬元。
2012年8月,被告人李某聲在鄒某1文(另案處理)的發展下出資加入以廣東高州籍人員為主的“資本運作廣東體系”,直接或間接發展傳銷人員加入其傘下,通過發展下線收取加盟費(申購費),從中非法騙取財物。加入非法傳銷組織后,被告人李某聲直接或間接發展了梁某1(另案處理)、李某3、盧某等傳銷人員加入。
至案發時,被告人李某聲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人員已達30人以上但未達120人,層級有三級以上的老總級別。
2020年1月15日,被網上追逃的被告人李某聲在廣東省高州市麗楓酒店322房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被告人李某聲如實供述自己罪行。
被告人李某聲供述,證實2012年8月其經鄒某1文介紹繳納了70000元加入資本運作傳銷組織。其的推薦人和直接上線是鄒某1文,其發展了3個下線:李某3、盧某、梁某1,梁某1是其發展進來的,但行業內并沒有將梁某1作為其直接下線。其傘下有32個下線人員,2013年其升為老總級別。參加傳銷后其獲利3萬元左右。卡號為62×××03的銀行卡是其的銀行卡,該卡一直由其使用。
庭審中辯解稱其沒做過老總,也不知道自己升總,不知道其有老總工資,2013年其就退出了傳銷。
海城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權聲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對于被告人李某聲提出“其沒做過老總,也不知道自己升總,不知道其有老總工資,2013年其就退出了傳銷”的辯解意見,經查,被告人李某聲經他人介紹出資加入以“資本運作”為名義的非法傳銷組織后,積極發展下線人員加入該傳銷組織。
至案發時,被告人李某聲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下線人數累計已達30人以上但未達120人,公安機關查詢被告人李某聲的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反映被告人李某聲的銀行帳戶自2012年至2019年期間存在10500元倍數傳銷資金往來,被告人李某聲在審查起訴階段亦供認其于2013年升為老總級別。
該事實有被告人供述、同案人供述、證人證言、辨認筆錄、傳銷體系圖、銀行流水等證據予以佐證,且現有證據無法證實被告人李某聲于2013年退出傳銷組織,故被告人李某聲的辯解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根據被告人李某聲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文章來源:反傳防騙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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