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明星遭光速“打臉”,彭于晏起訴微商千漾案今日開庭
前兩天,偵探寫《創始人跑路,銷聲匿跡的森米成了“集團公司”?真相來了》這篇文章時,提到了森米的“傳承人”之一——千漾團隊。如今,千漾團隊已經成立了新的公司,團隊長黃晨也搖身一變千漾集團CEO。
今天,偵探發現個大“瓜”,千漾微商的母公司——上海千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近日吃上了官司,對方還是大明星彭于晏。
據企查查信息顯示,彭于晏因肖像權糾紛,將被告上海千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櫻槿(武漢)商貿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金山法院提起訴訟,該案于2020年7月13日(也就是今日)開庭。
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偵探了解后發現,去年年底,千漾辦了一場線下招商會,會上公然使用彭于晏的照片形象進行宣稱,不少代理在微信朋友圈和微博宣稱彭于晏為千漾品牌代言人,誤讓許多粉絲以為彭于晏與千漾建立了合作。
很快,彭于晏工作室發微博進行了澄清,光速“打臉”千漾。大意“沒合作,沒代言,勿cue“,并表示可能會通過法律手段進行維權。
從工作室貼出的圖中,可以看到,千漾的線下招商會使用了彭于晏人像紙板做引導牌;會議的大屏幕上也展示了以千漾產品為背景的彭于晏照片;新的宣傳海報配上了彭于晏的照片并稱“國民老公彭于晏助力千漾”;新產品的外包裝上也使用了彭于晏的肖像;疑似為品牌官方賬號的“千漾品牌“也發微博暗示彭于晏將成為代言人。
光看這全面配套的宣傳,從外包裝到指示牌再到會議用圖,細節到讓人難以懷疑其真實性。但工作室及時的澄清強行把觀眾拉回了現實,千漾的確未進行授權就使用了彭于晏的肖像謀取商業利潤。
偵探也不得不感慨一句,千漾,你怎么敢的呀!
不過也能理解,像千漾這樣的品牌,直接邀請彭于晏進行合作,彭于晏未必答應,與其被拒絕丟面子,不如霸王硬上弓,先發制人,可真有你的!
我國《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此前,杭州某餐飲公司因擅自使用演員楊穎(Angelababy)肖像、簽名圖樣等原因被法院判決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
但千漾仍然鋌而走險,試圖蹭“國民老公”的名氣,畢竟吸引來大量代理,賺得錢輕輕松松就賠了罰款。
偵探在上篇文章中也提到過,“千漾”招收代理分為三個級別,由低到高分別為官方代理、執行董事、聯合創始人。
有知情人士稱,想要成為官方代理需要拿貨3.1萬元;加盟執行董事需要拿貨31萬;加盟聯創需要拿貨1000萬,還要交5萬元保證金。
再加上千漾制定的“特殊”返利政策,代理靠“拉人頭”招代理,僅返利就可以賺取上百元至上萬元不等。
據千漾代理介紹,一級經銷商(執行董事)招募一名二級經銷商(官方代理),可獲利潤7154元,級別更高的利潤就越大。
在返利政策之下,靠銷售產品賺得錢簡直微不足道,而“拉人頭”才能快速獲取暴利。有業內人士告訴偵探,這簡直是赤裸裸的鼓勵“拉人頭”行為。
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規定,下列行為,屬于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此看來,千漾一直在違法的邊緣瘋狂試探。這也難怪千漾不把“侵犯明星肖像權”放在眼里,畢竟是要做“大生意”,利用明星名氣能夠收割大量粉絲,賠這點小錢自然是灑灑水啦。
在開庭日當天,黃晨的微博還在曬照片并配文,“再不抓緊時間多穿一些好看的裙子,就要到秋天了啊”,顯然沒把這當回事。
不過,偵探可要提醒千漾的代理們一句,公司這么不怕“死”,屢次向法律法規發起挑釁,萬一哪天和森米殊途同歸,你猜黃晨會不會跑路呢?
- 千漾,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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