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有西:心未來商業模式為什么不構成傳銷罪
2019-10-30 14:22 來源:銷貓新零售 33216 次
編者按:“心未來互聯平臺”是由楊杰、景靜等人于2015年6月26日,總部設在石家莊市植物園街普天大廈。他們承諾加入會員到指定銷售點消費可全部報銷,將會員劃分為七個等級,每個等級設置購買商品單價限額,鼓勵會員發展下線,上層會員可獲下線會員收益的手段,吸引大量公眾加入成為會員,形成層級,積蓄巨大資金池。截止2016年9月,該“平臺”成立僅一年三個月,合格以上會員已達159萬,在涉及全國除西藏外的27個省份成立商務會館344家,易貨倉256家,需求專賣店5409家。“心未來互聯平臺”以E幣為杠桿,利用提現授權、實體貨幣與虛擬貨幣1:1搭配,達到會員有限提現和消費,公司無限占有,做到對資金池的控制。但公司盈利點模糊,對外宣傳的廣告費、股權分紅、會員卡費等盈利模式均涉嫌虛假宣傳,其會員消費百分百報銷和上層會員提成返利資金、經營費用等,均來源于新加入會員繳納的購物款等。2016年9月2日,石家莊市公安局集中開展打擊“心未來互聯平臺”涉嫌傳銷的專項行動,先后將楊杰、楊才、景靜、張彥立、白雪蓮等36名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2018年1月8日,石家莊市新華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中的19名犯罪嫌疑人進行了開庭審理。被告人楊杰、楊才、景靜、張彥立、白雪蓮、李亞迪、劉格等19人站上了被告席;2019年10月21日,在石家莊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二審。陳有西按:《刑法》作為犯罪進行打擊的傳銷活動,是一種特殊形態的詐騙犯罪,是以傳銷為名行詐騙之實的傳銷詐騙犯罪行為。其最本質的特征,是商業欺詐騙取錢財。如果沒有騙取入門費和騙取物無所值的貨款,而是分享商業利潤,就不可能構成傳銷。侵犯的對象,主要三個:一是市場秩序;二是消費者被騙;三是入門會員被騙。以騙取財物為目的,是刑法所打擊的傳銷活動的本質特征。河北石家莊心未來電商平臺,完全不符合刑法、司法解釋、國務院《禁止傳銷條例》所規定的傳銷的特征,不能作為傳銷犯罪處理。
楊杰被控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第二審辯護詞
辯護人:陳有西 律師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石家莊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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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左至右:李耀輝、周曉鳳、陳有西、翟呈群、王軍
京衡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心未來互聯平臺”理事長楊杰家屬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陳有西律師擔任其被控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簡稱“本案”)二審階段的辯護人。為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協助貴院嚴格依法、穩妥得當審理本案,全面查清案件事實、糾正一審判決錯誤,提出如下辯護意見,懇請貴院研究、采納。本律師認為,石家莊新華法院的原判,基本事實未能查清,基本定罪證據不具備,法律理解上嚴重違背事實真相,沒有認真聽取律師各項辯護意見,沒有堅持以法庭為中心的理念,喪失法院依法獨立審判原則,基本法律定性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判決經不起社會的審視和歷史的檢驗,是一份很容易審查發現錯誤的判決。將嚴重損害法律的公平正義精神和實事求是精神,嚴重損害人民法院的權威和司法公信力。二審法庭應當高度重視,嚴格把關,糾正錯判。第五部分 排除案外因素干擾,依法判決無罪或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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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嚴重不清
一審中,由于本案的先入為主、否定這個商業平臺合法性進行的偵查和審查起訴,本案并沒有客觀還原事實,也沒有充分聽取楊杰等上訴人的無罪辯解,導致很多事實沒有查明。本案一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還由于罪名的不確定和變化,罪狀的組織也有變遷。最后對組織領導傳銷罪的相關構成要件的事實,也沒有完全查明。具體如下:一審判決認為,平臺收入來源于會員的預先儲值,平臺的存在、維持和發展直接取決定于新會員的加入和儲值消費資金,認定錯誤。一審判決將一個能夠盈利、維持經營、產生利潤的模式,僅根據“百分百返利”就認定其是投機者的“投資返利”。1、楊杰在2000年至2013年一直在晉州市公安局工作,期間還擔任刑警隊長,有著豐富的辦案經驗。2、家庭穩定正常生活,沒有以犯罪手法去賺錢的必要。3、楊杰辭職之后,抵押家產并四處籌款創業,夫妻都進入這個平臺,破釜沉舟創業,不符合掠奪性進行傳銷短期行為的基本心理狀態。楊杰2016年9月23日(p41)的筆錄中,明確說:“我知道自己的行為是一種創新模式的創業行為,從創建平臺之初,我請教了相關的經濟和法律專家,在平臺上組建了法務部門,我們一直在本著真實、自愿、踏實創業的原則在工作。”此外,在同日的另一份筆錄中(p43),其提到“我的想法有兩點:一是在看守所,我積極、真實、準確地配合你們的訊問工作;二是關于心未來互聯平臺在發展過程中出現的一些問題,我們正在完善、解決,至于我涉嫌組織領導傳銷的罪名,是我不想看到的,我創建平臺的初衷也沒有想要去犯罪,我希望你們盡快全面真實準確的調查完案情,相信政府正確處理我所創建的心未來互聯平臺的事情”。上述可以直觀地反映出,楊杰創建平臺的初衷是響應“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希望借助互聯網,并盡自己的力量去改造傳統商品的銷售模式,讓市場參與者互利共贏。同時,為了規避風險,楊杰還請教了經濟專家和法律專家,并在北京大學擔任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課題組組長,還在平臺組織法務部門,查處平臺各類不誠信行為。因此,楊杰根本沒有想組織領導傳銷。主觀上沒有犯罪故意。三、對各被告人(上訴人)地位和作用,事實認定不清。一審判決(P49)針對一審各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做了認定,但不清楚,有的因為部分被告人分案處理和未起訴,而完全認定錯誤。傳銷是組織化行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決定了必須是最高層的組織者,直接參與策劃、共謀、設計、決策、指使的核心成員,能夠作為組織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我國組織賣淫罪中,另外規定了協助組織賣淫罪。即不但組織領導者,協助組織的人也構成犯罪。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我國刑法并沒有規定“協助組織傳銷罪”。即幫助的、協助的、貫徹公司和董事長總經理的要求意圖進行行為的,沒有自己的直接傳銷所得的人,不能定性為構成本罪。本案19人起訴1人在逃,共20人都被定性為“組織領導者”,顯然是事實認定錯誤。本案設計模式、組織運營、指揮企業模式實施的,只有一個人楊杰。其他人都是按照模式要求的執行者,沒有主動權,沒有參與策劃,沒有共謀,沒有指揮整個平臺的權力。楊才不是平臺董事長,不是股東,只是一個幫助設計模式的建議者。景靜不是平臺人力資源部負責人,只是一個家屬和供應鏈的協助人事管理者;白雪蓮、張彥立、劉俊榮、劉秋亮等其他人,都不是同楊杰同級共謀的組織領導者,是被公司要求進行某一項具體工作的人,性質上根本定不上組織和領導。完全是公安機關為了擴大戰果,而拼湊出來的20人的“共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犯罪團伙。除了楊杰,其他的19人,至多只是執行、協助、幫助楊杰運營心未來的人。而協助、幫助,都構不成本罪。法庭調查中,這些人和他們的律師,全部否認自己的“組織領導”地位和定性,都認為自己只是執行者。而這19位一旦排除本罪,楊杰的犯罪性質更能回到本來面目,沒有組織傳銷,只有組織合法的互聯網商業平臺的經營。一審判決(P34)認定,楊杰對河北善佑善企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持股51%沒有出資,一審開庭時,楊杰當庭聲明實際是有出資的,對其他的子公司也有出資。一審判決(P47)認定“引誘會員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間接以發展會員的數量作為返利的依據”,事實認定錯誤。傳銷的層級概念,是有隸屬關系,有領導與被領導、控制與被控制關系的會員關系。而本案的級別,是指消費的優惠等級,不是層級,所有會員沒有隸屬關系。只是一級直接同平臺進行買賣交易,互相都是平等的。根本不是傳銷。會員級別的提升,是根據消費信用,和會員在平臺的勞動量進行晉級,帶來的好處只是銷售行為中的便利和優惠。沒有根據會員發展來實現會員級別提升。六、經營額、盈虧額、盈虧會員數、損失金額,事實認定不清。這部分詳見一審時針對《鑒定意見書》的質證。七、虛構經營項目和盈利前景、誘編供應商,事實認定錯誤。一審判決(P48)認定,“平臺的商品根本而言成為道具,主要在于商品是其獲取‘百分百返利’的手段”,事實認定錯誤。即認定公訴機關所謂虛構經營項目的指控。但一審經過法庭質證,沒有任何這方面的證據。而對模式的盈利前景,并非虛構,是確實存在的科學測算。一審判決(P53)認定,“楊杰等人多名被告人各自非法獲利的具體數額、案中非法傳銷行為造成眾多會員實際損失的具體數額,均缺乏進一步證據確鑿證實,暫無法認定”。傳銷是擾亂市場的犯罪,雖然不要求有具體的犯罪所得的查清,但是所有的逐利犯罪,造成被害人損失多少和獲利多少,仍然是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但是本案真相卻不支持指控的觀點。心未來平臺沒有揮霍財產,資金基本用于給會員回報返利。在互聯網傳銷案件中,傳銷平臺在獲得巨額的現金流后,往往會將資金挪用于炒股、投資,或以賭博、高消費等方式進行肆意揮霍,而只將少部分資金用于客戶返利,該情形也是認定相關互聯網平臺存在騙取財物行為的重要客觀依據。本案中,根據《鑒定意見》的統計數據,心未來平臺尚有流動資金及未收回理財產品價值近3千萬元(p77),個人會員及企業會員總虧損金額大約2億余元,而心未來平臺資金流入共計23億余元(p76)。根據上述數據可以計算出心未來平臺截止2017年2月(鑒定委托日),總虧損金額在1億7千萬左右,相對于流入資金只占7%。因此,楊杰等人沒有將資金以高消費等方式進行揮霍,且平臺在公益事業的投入大約有1億元,此外大部分資金均用于會員返利,這也是心未來平臺區別于其他傳銷平臺的重要特征。楊杰一家生活簡樸,沒有揮霍。心未來平臺創建以后,經過一段時間的蓬勃發展,不僅會員規模不斷擴大,平臺每天也產生了巨額的現金流,但楊杰及家人都依然保持著簡樸的生活習慣,住著原來的老房子,也沒有將平臺資金揮霍或挪作他用,楊杰妻子景靜為了一同創業也辭去了中石化的工作,這些事實都可以反映出楊杰本人是真心創業,長久經營發展的,不是掠奪性傳銷,騙取財物、危害社會。九、楊才等人支付的9700余萬問題,事實認定不清。《起訴書》第17頁指控楊才、劉秋亮、榮淑珍等人從平臺取走9768萬。經過法庭質證調查,只有楊才的5000萬用于平臺的暫支,300萬已經為購買平臺獎勵會員所用的手表款,4700萬已經匯還平臺。并沒有擅自支走用于個人。綜上,一審判決對本案的基本事實,特別是一些重要的主觀故意、客觀行為、財務數據等事實,均不同程度認定錯誤或不清。有些錯誤認定并不是誤解導致,而是因為先入為主需要,為了強行定罪,故意進行錯誤認定。
第二部分 一審據以判決的證據嚴重不足
一審法院據以認定上訴人構成傳銷犯罪的證據,不能達到《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確實、充分”的標準,有些甚至是無罪證據。具體如下:本案石家莊市公安局新華分局于2017年1月26日,委托河北金鑫司法會計鑒定中心,對心未來互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