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臺違反《禁止傳銷條例》 細化處罰基準
熱直銷網快訊:近日,上海市工商局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出臺違反《禁止傳銷條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對《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裁量適用情形進行詳細規定,以規范行使《禁止傳銷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
據介紹,裁量基準是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建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規定,結合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和制約、科學合理細化行政裁量權的工作要求,以及上海市工商部門打擊傳銷執法實踐情況制定的。
裁量基準對《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組織策劃傳銷,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以及參加傳銷的主體處罰標準進行了細化,將其違法經營額作為裁量參考指標,明確對屢次參與傳銷、有黑名單記錄等3種情形的參與傳銷人員給予處罰。
根據裁量基準,工商部門對組織策劃傳銷的主體,除沒收違法所得外,對經營額在100萬元以下的,處以50萬元的罰款;經營額在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處以5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款;經營額超過500萬元的,處以1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刑事追訴標準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工商部門對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主體,除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外,對經營額在20萬元以下的,處以10萬元的罰款;對經營額在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經營額超過100萬元的,處以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刑事追訴標準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規定,參加傳銷的主體符合屢次參與傳銷、有黑名單記錄的,參與傳銷非法獲利超過1000元的,明知執法機關已經發布警示、提示仍然參加傳銷活動情形之一的,工商部門給予1000元以上的罰款處罰。
裁量標準還對工商部門依法責令進行傳銷活動場所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條件進行了細化,明確了為傳銷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主體的處罰標準,對當事人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財物的,區分兩種情形明確處罰標準。
此外,裁量標準規定,有《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建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指導意見》所列從重處罰情形之一的,根據裁量基準予以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