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翁自設中華民間健康扶貧互助會名義組織傳銷獲刑
更換名頭,發(fā)展會員繳納會費,六旬翁組織傳銷最終獲刑。記者今日從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李某、丁某等人獲刑罰。
2012年2月至4月間,1946年出生的丁某與1953年出生的李某合謀,由李某租用武漢市武昌區(qū)閱馬場一棟寫字樓房間為辦公地點,以自設的“中國城鄉(xiāng)青少年健康基金”(后更名為“中華民間健康扶貧互助會”)的名義發(fā)展會員。該公司未登記注冊。
按照分工,李某負責主持該互助會日常工作,丁某負責聯(lián)絡發(fā)展部分會員、并將會員繳納的會費交給該互助會組織。
李某還分別聘請被告人孫某接受新會員報單、管理會員資料、核算會員返利款;郝某負責收取、管理會費、發(fā)放會員返利款。
法院審理查明,該互助會要求入會者繳納4050元獲取會員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直接或間接發(fā)展會員的數量作為計酬、返利依據,誘騙參加者發(fā)展下線會員。
截至被查獲之日止,李某、丁某等人通過互助會共計發(fā)展會員231人,收取入會費共計人民幣656100元,所收取的會費中有30萬余元作為返利款返還給會員。
案發(fā)后,該互助會的10.92萬元被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非法財物予以沒收。該互助會其余款項用于房屋承租及李某、孫某、郝某3人的工資發(fā)放(每人3000元/月)等費用。
2012年4月11日,李某、丁某、孫某、郝某被公安機關查獲歸案。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丁某、被告人李某、孫某、郝某合伙擾亂市場秩序,組織、發(fā)展會員數百人并以提供服務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誘騙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錢財,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組織的全部犯罪處罰;李某能當庭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某、郝某受邀約參與上述互助會,在共同犯罪中亦起次要作用,均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二被告人均能當庭自愿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近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李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被告人孫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郝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丁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