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銷售有毒有害保健品?我看“刑”!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近年來,仁壽法院積極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食品藥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實“四個最嚴”要求,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堅持“懲防治”一體推進,從嚴從快從實打擊危害食藥安全犯罪,切實擰緊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閥”,助力打造“健康仁壽”。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被告人鄭某某在未辦理營業執照及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經營“夫妻生活用品”店。2023年3月左右,鄭某某從非正規途徑購買“黃金偉哥VGA”“金牌瑪卡”“牡蠣腎寶片”等13種保健食品,并將保健食品藏匿在電動車儲物箱內隱匿銷售。2023年6月12日,偵查機關找到鄭某某停放的電動車,并將車內查獲的保健食品,依法扣押送檢。經檢測,鄭某某銷售的上述保健食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檢驗為不合格。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某某的行為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處鄭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同時,追繳其違法所得六百元,對扣押在案的有毒、有害食品予以沒收。
典型意義
食藥安全監管要嚴把每一道防線,不僅要嚴管生產環節,維護生產秩序,保證食品、藥品質量,還要嚴管流通環節,維護流通秩序,打擊非法經營等行為。我國《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第一批)》明確將西地那非列為禁止添加的物質。非法銷售含有此類物質的保健品不僅嚴重侵害國家對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更是直接威脅到廣大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鄭某某明知其銷售的保健食品摻有有毒、有害成分,仍然進行銷售牟利,其行為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懲處被告人,對有效扼制相關犯罪,具有積極的示范作用。
近三年以來,仁壽縣人民法院共計審理涉食品藥品案件13件,依法對14名被告人判處刑罰。在此提醒廣大經營主體應牢固樹立守法經營理念,強化法律意識,嚴格質量控制,切不可因貪圖利益而觸碰法律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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