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東川區經偵大隊抓獲兩名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嫌疑人
3月6日,東川區公安局經偵大隊成功抓獲兩名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嫌疑人,查扣違法所得資金購買車輛一輛。
民警在深入追查李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案時,發現陳某、趙某系該傳銷組織組織者、骨干成員,通過拉人頭、交入門費,來層層返利維持運轉吸引會員不斷發展下線,從中獲利。
獲取該線索后,民警持續深挖線索,廣泛調查取證,發現陳某、趙某活動軌跡,并鎖定其藏匿地點。
隨后,辦案民警迅速前往該地,組織實施抓捕,經過連夜蹲守,成功在昆明市某地,將兩名犯罪嫌疑人抓獲。
目前,兩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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