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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錘!玉溪某公司非法傳銷,信息量極大

2023-01-16 08:28󰄲0 󰋇 8223 次

  近期

  紅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發布了一批傳銷案件

  小編整理如下

  希望廣大網友提高警惕

  遠離非法傳銷!

  陳桂紅介紹他人參加傳銷案

  1.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玉紅市監罰〔2022〕257號

  2.行政處罰內容:①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9000元(人民幣大寫:玖仟元整);②罰款人民幣6000元(人民幣大寫:陸仟元整);以上罰沒款共計15000元(人民幣大寫:壹萬伍仟元整),上繳國庫。

  3.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名稱:玉溪市紅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日期:2023年1月9日

  玉溪市紅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玉紅市監罰〔2022〕257號

  2022年7月16日19時52分,我局接紅塔區區委總值班室電話通知:“公安局轉來的信息,在富然中心六樓的云南冠嶺人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冠嶺公司),懷疑傳銷。”

  調查認定的事實:冠嶺公司法定代表人舒偉組織策劃“零風險創業項目”的經營模式是組織者設立層級,通過發展人員,對被發展人員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9000元人民幣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牟取非法利益,該項目屬于傳銷。2022年5月12日,陳桂紅通過張艷華介紹參加“零風險創業項目”,并與冠嶺公司簽訂投資認購合同書,陳桂紅繳納***元投資款后,冠嶺公司向陳桂紅出具承諾書和收款收據。陳桂紅共計工資收入9000元,共計違法所得9000元。2022年5月16日,薛如宗經陳桂紅介紹參加“零風險創業項目”。

  滑動查看全文

  執法人員分別于2022年7月26日、7月29日、8月3日對玉溪市紅塔區珊瑚路99號富然中心6樓603室“冠嶺公司”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提取了法定代表人舒偉對“零風險創業項目”規則講解錄像一份、投資認購合同書122份、承諾書122份、收款收據122分、工資表17頁、稅收預扣記錄本1本等證據材料。

  執法人員對冠嶺公司法定代表人、項目創始人舒偉進行詢問調查,舒偉陳述“零風險創業項目”的規則為:冠嶺公司設置管理層,分別為:Ⅰ崗、Ⅱ崗、無崗。1名Ⅰ崗人員下設置3名Ⅱ崗人員組成一個團隊共同發展9名無崗人員加入,新加入的1名無崗人員向冠嶺公司繳納9000元投資認購款,并與冠嶺公司簽訂投資認購合同書,冠嶺公司向該無崗人員出具承諾書和收款收據,承諾書內容為冠嶺公司向該無崗人員承諾投資零風險。每發展1名無崗人員進入團隊,Ⅰ崗人員分得無崗人員繳納9000元中的6000元,Ⅱ崗人員每人分1000元。個人分錢超過5000元的部分由公司提取10%作為“稅款”,即分6000元的被公司提取100元,實際分得5900元。每個團隊無崗人員發展到9人,該團隊就發生“裂變”,即Ⅰ崗人員晉升為管理層,3名Ⅱ崗人員晉升為Ⅰ崗人員,9名無崗人員晉升為Ⅱ崗人員,新晉升的3名Ⅰ崗人員和對應新晉升的9名Ⅱ崗人員,“裂變”組成3個新的團隊,各自發展無崗人員,無崗人員達到9人又“裂變”成3個團隊。Ⅱ崗人員晉升為Ⅰ崗人員可以分得9000元,Ⅰ崗人員晉升為管理崗可分得54000元,即一個無崗人員加入團隊到晉升為管理崗可以獲得54000元的“收益”。管理崗的人可以重新繳納9000元投資認購款從無崗人員再次根據規則晉升獲取“利益”。待管理崗人員數量達到一定規模后,管理崗人員每人繳納3萬元投資款給冠嶺公司,獲得加入“排隊領錢”的資格,第1個繳納3萬元投資款歸公司所有,第1個獲得A崗,第2、3、4、5、6、7、8、9、10、11個加入“排隊領錢”的人繳納的3萬元全部分給A崗,A崗領10次3萬元即30萬元后則退出,第1個退出后第2個進入“排隊領錢”的人獲得A崗開始“領錢”,以此類推,“排隊領錢”。退出A崗的人若要再次參與“排隊領錢”,需再次繳納3萬元即可重新排隊至隊伍末端。按照規則設計管理層一個周期可獲得27萬元的“收益”。管理層排隊領錢一個周期后,可獲得購買冠嶺公司成立“私募基金”的原始股權資格,原始股權購買分2個檔次,1擋20萬元、2擋50萬元,私募基金只投資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的科創板股票,投資獲得的收益一部分用于股東分紅,一部分劃做儲備資金,儲備資金用于“收口”,所謂“收口”,是預計2049年,玉溪市的中等收入人員達到80%以上時,逐步縮減團隊規模,最后加入團隊的無崗人員使用儲備資金每人一次性發放63000元結束“零風險創業項目”。

  2022年8月26日,本局對陳桂紅涉嫌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執法人員對陳桂紅、張艷華和薛如宗進行了詢問調查,當事人向本局遞交相關證明材料,執法人員圍繞當事人涉嫌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的違法行為收集相關證據材料,證人證言證據相互印證,確認其違法事實。2022年12月19日案件調查終結。

  調查認定的事實:冠嶺公司法定代表人舒偉組織策劃“零風險創業項目”的經營模式是組織者設立層級,通過發展人員,對被發展人員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9000元人民幣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牟取非法利益,該項目屬于傳銷。2022年5月12日,陳桂紅通過張艷華介紹參加“零風險創業項目”,并與冠嶺公司簽訂投資認購合同書,陳桂紅繳納***元投資款后,冠嶺公司向陳桂紅出具承諾書和收款收據。陳桂紅共計工資收入9000元,共計違法所得9000元。2022年5月16日,薛如宗經陳桂紅介紹參加“零風險創業項目”。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案件來源登記表1份,案件來源情況說明1份,證明案件來源;

  2、2022年7月26日現場筆錄1份、冠嶺公司經營場所現場檢查照片1份,2022年7月29日現場筆錄1份、冠嶺公司經營場所現場檢查照片1份,2022年8月3日現場筆錄1份、冠嶺公司經營場所現場檢查照片1份,證明冠嶺公司法定代表人、項目創始人舒偉經營的“零風險創業項目”組織領導傳銷的事實;

  3、陳桂紅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陳桂紅個人身份的事實;

  4、2022年8月15日、9月8日和12月19日,我局對陳桂紅制作詢問筆錄3份,證明陳桂紅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的事實;

  5、投資認購合同書印件1份、承諾書復印件1份、收款收據復印件1份,證明陳桂紅參加傳銷的事實;

  6、張艷華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張艷華個人身份的事實;

  7、我局向張艷華送達詢問通知書1份,證明我局依法通知張艷華配合調查的事實;

  8、2022年9月14日,我局對張艷華制作詢問筆錄1份,證明陳桂紅參加傳銷和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的事實;

  9、薛如宗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薛如宗個人身份的事實;

  10、2022年8月16日和9月23日,我局對薛如宗制作詢問筆錄2份,證明薛如宗是陳桂紅介紹參加傳銷的事實;

  11、工資表復印件1份,證明陳桂紅參加傳銷后領取有工資的事實。

  2022年12月21日,本局用微信的方式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玉紅市監罰告〔2022〕257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以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提出聽證要求。

  《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一項“下列行為,屬于傳銷行為:(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之規定,陳桂紅構成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的違法行為。

  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規定,應當責令陳桂紅停止違法行為,給予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

  鑒于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辦案人員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之規定。擬對當事人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的違法行為減輕處罰。

  綜上所述,本著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的原則,結合案件實際情況綜合考慮,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一、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9000元(人民幣大寫:玖仟元整);

  二、罰款人民幣6000元(人民幣大寫:陸仟元整);

  以上罰沒款共計15000元(人民幣大寫:壹萬伍仟元整),上繳國庫。

  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玉溪市紅塔區財政局國庫股(通過繳納罰款書載明的繳款碼轉賬繳納或掃描二維碼繳納,現金繳納的持繳款書到銀行柜臺辦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玉溪市紅塔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在6個月內向玉溪市紅塔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玉溪市紅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月9日

  陳永昌參加傳銷案

  1.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玉紅市監罰〔2022〕258號

  2.行政處罰內容:①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元(人民幣大寫:壹仟元整);②罰款人民幣300元(人民幣大寫:叁佰元整);以上罰沒款共計1300元(人民幣大寫:壹仟叁佰元整),上繳國庫。

  3.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名稱:玉溪市紅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日期:2023年1月9日

  玉溪市紅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玉紅市監罰〔2022〕258號

  2022年7月16日19時52分,我局接紅塔區區委總值班室電話通知:“公安局轉來的信息,在富然中心六樓的云南冠嶺人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冠嶺公司),懷疑傳銷。”

  調查認定的事實:冠嶺公司法定代表人舒偉組織策劃“零風險創業項目”的經營模式是組織者設立層級,通過發展人員,對被發展人員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9000元人民幣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牟取非法利益,該項目屬于傳銷。2022年5月22日,陳永昌參加“零風險創業項目”,用微信轉賬***元給魯翠芬,并委托魯翠芬將投資款繳納給舒偉,舒偉用微信向陳永昌轉賬收益1000元,違法所得1000元,陳永昌沒有介紹過其他人加入該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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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法人員分別于2022年7月26日、7月29日、8月3日對玉溪市紅塔區珊瑚路99號富然中心6樓603室“冠嶺公司”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提取了法定代表人舒偉對“零風險創業項目”規則講解錄像一份、投資認購合同書122份、承諾書122份、收款收據122分、工資表17頁、稅收預扣記錄本1本等證據材料。

  執法人員對冠嶺公司法定代表人、項目創始人舒偉進行詢問調查,舒偉陳述“零風險創業項目”的規則為:冠嶺公司設置管理層,分別為:Ⅰ崗、Ⅱ崗、無崗。1名Ⅰ崗人員下設置3名Ⅱ崗人員組成一個團隊共同發展9名無崗人員加入,新加入的1名無崗人員向冠嶺公司繳納9000元投資認購款,并與冠嶺公司簽訂投資認購合同書,冠嶺公司向該無崗人員出具承諾書和收款收據,承諾書內容為冠嶺公司向該無崗人員承諾投資零風險。每發展1名無崗人員進入團隊,Ⅰ崗人員分得無崗人員繳納9000元中的6000元,Ⅱ崗人員每人分1000元。個人分錢超過5000元的部分由公司提取10%作為“稅款”,即分6000元的被公司提取100元,實際分得5900元。每個團隊無崗人員發展到9人,該團隊就發生“裂變”,即Ⅰ崗人員晉升為管理層,3名Ⅱ崗人員晉升為Ⅰ崗人員,9名無崗人員晉升為Ⅱ崗人員,新晉升的3名Ⅰ崗人員和對應新晉升的9名Ⅱ崗人員,“裂變”組成3個新的團隊,各自發展無崗人員,無崗人員達到9人又“裂變”成3個團隊。Ⅱ崗人員晉升為Ⅰ崗人員可以分得9000元,Ⅰ崗人員晉升為管理崗可分得54000元,即一個無崗人員加入團隊到晉升為管理崗可以獲得54000元的“收益”。管理崗的人可以重新繳納9000元投資認購款從無崗人員再次根據規則晉升獲取“利益”。待管理崗人員數量達到一定規模后,管理崗人員每人繳納3萬元投資款給冠嶺公司,獲得加入“排隊領錢”的資格,第1個繳納3萬元投資款歸公司所有,第1個獲得A崗,第2、3、4、5、6、7、8、9、10、11個加入“排隊領錢”的人繳納的3萬元全部分給A崗,A崗領10次3萬元即30萬元后則退出,第1個退出后第2個進入“排隊領錢”的人獲得A崗開始“領錢”,以此類推,“排隊領錢”。退出A崗的人若要再次參與“排隊領錢”,需再次繳納3萬元即可重新排隊至隊伍末端。按照規則設計管理層一個周期可獲得27萬元的“收益”。管理層排隊領錢一個周期后,可獲得購買冠嶺公司成立“私募基金”的原始股權資格,原始股權購買分2個檔次,1擋20萬元、2擋50萬元,私募基金只投資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的科創板股票,投資獲得的收益一部分用于股東分紅,一部分劃做儲備資金,儲備資金用于“收口”,所謂“收口”,是預計2049年,玉溪市的中等收入人員達到80%以上時,逐步縮減團隊規模,最后加入團隊的無崗人員使用儲備資金每人一次性發放63000元結束“零風險創業項目”。

  2022年8月26日,本局對陳永昌涉嫌參加傳銷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執法人員對陳永昌和魯翠芬進行了詢問調查,當事人向本局遞交相關證明材料,執法人員圍繞當事人涉嫌參加傳銷的違法行為收集相關證據材料,證人證言證據相互印證,確認其違法事實。2022年12月12日案件調查終結。

  調查認定的事實:冠嶺公司法定代表人舒偉組織策劃“零風險創業項目”的經營模式是組織者設立層級,通過發展人員,對被發展人員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9000元人民幣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牟取非法利益,該項目屬于傳銷。2022年5月22日,陳永昌參加“零風險創業項目”,用微信轉賬***元給魯翠芬,并委托魯翠芬將投資款繳納給舒偉,舒偉用微信向陳永昌轉賬收益1000元,違法所得1000元,陳永昌沒有介紹過其他人加入該項目。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案件來源登記表1份,案件來源情況說明1份,證明案件來源;2、2022年7月26日現場筆錄1份、冠嶺公司經營場所現場檢查照片1份,2022年7月29日現場筆錄1份、冠嶺公司經營場所現場檢查照片1份,2022年8月3日現場筆錄1份、冠嶺公司經營場所現場檢查照片1份,證明冠嶺公司法定代表人、項目創始人舒偉經營的“零風險創業項目”組織領導傳銷的事實;3、陳永昌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陳永昌個人身份的事實;4、2022年9月13日和12月9日,本局對陳永昌制作詢問筆錄2份,證明陳永昌加入“零風險創業項目”的事實;5、投資認購合同書復印件1份、承諾書復印件1份、收款收據復印件1份,證明陳永昌參加傳銷的事實;6、工資表復印件1份,證明陳永昌參加傳銷后領取有工資的事實;7、魯翠芬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魯翠芬個人身份的事實;8、2022年9月16日,本局對魯翠芬制作詢問筆錄1份,證明陳永昌參加傳銷的事實;9、魯翠芬向本局提供微信轉賬記錄打印件1份,證明陳永昌轉賬9000元給魯翠芬,魯翠芬轉賬給舒偉,陳永昌參加傳銷的事實。

  2022年12月14日,本局用微信的方式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玉紅市監罰告〔2022〕258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以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陳永昌參加“零風險創業項目”構成參加傳銷的違法行為。

  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責令陳永昌停止違法行為,給予2000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

  鑒于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辦案人員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未介紹其他人參與。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擬對當事人參加傳銷的違法行為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本著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的原則,結合案件實際情況綜合考慮,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一、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元(人民幣大寫:壹仟元整);

  二、罰款人民幣300元(人民幣大寫:叁佰元整);

  以上罰沒款共計1300元(人民幣大寫:壹仟叁佰元整),上繳國庫。

  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中國建設銀行玉溪紅塔支行(戶名:玉溪市紅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賬號:53050165863600000021,地址:玉溪市紅塔區秀山路44號)。逾期不按照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玉溪市紅塔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在6個月內向玉溪市紅塔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玉溪市紅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月9日

  胡德成參加傳銷案

  1.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玉紅市監罰〔2022〕259號

  2.行政處罰內容:①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4900元(人民幣大寫:壹萬肆仟玖佰元整);②罰款人民幣600元(人民幣大寫:陸佰元整);以上罰沒款共計15500元(人民幣大寫:壹萬伍仟伍佰元整),上繳國庫。

  3.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名稱:玉溪市紅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日期:2023年1月9日

  玉溪市紅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玉紅市監罰〔2022〕259號

  2022年7月16日19時52分,我局接紅塔區區委總值班室電話通知:“公安局轉來的信息,在富然中心六樓的云南冠嶺人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冠嶺公司),懷疑傳銷。”

  調查認定的事實:冠嶺公司法定代表人舒偉組織策劃“零風險創業項目”的經營模式是組織者設立層級,通過發展人員,對被發展人員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9000元人民幣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牟取非法利益,該項目屬于傳銷。2022年4月27日,胡德成通過董明介紹參加“零風險創業項目”,并委托董明幫胡德成與冠嶺公司簽訂投資認購合同書,冠嶺公司向胡德成出具承諾書和收款收據,胡德成未介紹其他人參加。胡德成在Ⅱ崗時工資收入***元,在I崗時工資收入***元,減100元“稅”,實際崗位工資***元,共計工資收入***元,共計違法所得***元。胡德成用馬會瓊(胡德成與馬會瓊系夫妻關系)的名義投資1單,共計***元,馬會瓊屬于無崗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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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16日19時52分,我局接紅塔區區委總值班室電話通知:“公安局轉來的信息,在富然中心六樓的云南冠嶺人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冠嶺公司),懷疑傳銷。”

  執法人員分別于2022年7月26日、7月29日、8月3日對玉溪市紅塔區珊瑚路99號富然中心6樓603室“冠嶺公司”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提取了法定代表人舒偉對“零風險創業項目”規則講解錄像一份、投資認購合同書122份、承諾書122份、收款收據122分、工資表17頁、稅收預扣記錄本1本等證據材料。

  執法人員對冠嶺公司法定代表人、項目創始人舒偉進行詢問調查,舒偉陳述“零風險創業項目”的規則為:冠嶺公司設置管理層,分別為:Ⅰ崗、Ⅱ崗、無崗。1名Ⅰ崗人員下設置3名Ⅱ崗人員組成一個團隊共同發展9名無崗人員加入,新加入的1名無崗人員向冠嶺公司繳納9000元投資認購款,并與冠嶺公司簽訂投資認購合同書,冠嶺公司向該無崗人員出具承諾書和收款收據,承諾書內容為冠嶺公司向該無崗人員承諾投資零風險。每發展1名無崗人員進入團隊,Ⅰ崗人員分得無崗人員繳納9000元中的6000元,Ⅱ崗人員每人分1000元。個人分錢超過5000元的部分由公司提取10%作為“稅款”,即分6000元的被公司提取100元,實際分得5900元。每個團隊無崗人員發展到9人,該團隊就發生“裂變”,即Ⅰ崗人員晉升為管理層,3名Ⅱ崗人員晉升為Ⅰ崗人員,9名無崗人員晉升為Ⅱ崗人員,新晉升的3名Ⅰ崗人員和對應新晉升的9名Ⅱ崗人員,“裂變”組成3個新的團隊,各自發展無崗人員,無崗人員達到9人又“裂變”成3個團隊。Ⅱ崗人員晉升為Ⅰ崗人員可以分得9000元,Ⅰ崗人員晉升為管理崗可分得54000元,即一個無崗人員加入團隊到晉升為管理崗可以獲得54000元的“收益”。管理崗的人可以重新繳納9000元投資認購款從無崗人員再次根據規則晉升獲取“利益”。待管理崗人員數量達到一定規模后,管理崗人員每人繳納3萬元投資款給冠嶺公司,獲得加入“排隊領錢”的資格,第1個繳納3萬元投資款歸公司所有,第1個獲得A崗,第2、3、4、5、6、7、8、9、10、11個加入“排隊領錢”的人繳納的3萬元全部分給A崗,A崗領10次3萬元即30萬元后則退出,第1個退出后第2個進入“排隊領錢”的人獲得A崗開始“領錢”,以此類推,“排隊領錢”。退出A崗的人若要再次參與“排隊領錢”,需再次繳納3萬元即可重新排隊至隊伍末端。按照規則設計管理層一個周期可獲得27萬元的“收益”。管理層排隊領錢一個周期后,可獲得購買冠嶺公司成立“私募基金”的原始股權資格,原始股權購買分2個檔次,1擋20萬元、2擋50萬元,私募基金只投資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的科創板股票,投資獲得的收益一部分用于股東分紅,一部分劃做儲備資金,儲備資金用于“收口”,所謂“收口”,是預計2049年,玉溪市的中等收入人員達到80%以上時,逐步縮減團隊規模,最后加入團隊的無崗人員使用儲備資金每人一次性發放63000元結束“零風險創業項目”。

  2022年8月26日,本局對胡德成涉嫌參加傳銷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執法人員對胡德成、馬會瓊和董明進行了詢問調查,當事人向本局遞交相關證明材料,執法人員圍繞當事人涉嫌參加傳銷的違法行為收集相關證據材料,證人證言證據相互印證,確認其違法事實。2022年12月1日案件調查終結。

  調查認定的事實:冠嶺公司法定代表人舒偉組織策劃“零風險創業項目”的經營模式是組織者設立層級,通過發展人員,對被發展人員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9000元人民幣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牟取非法利益,該項目屬于傳銷。2022年4月27日,胡德成通過董明介紹參加“零風險創業項目”,并委托董明幫胡德成與冠嶺公司簽訂投資認購合同書,冠嶺公司向胡德成出具承諾書和收款收據,胡德成未介紹其他人參加。胡德成在Ⅱ崗時工資收入***元,在I崗時工資收入***元,減100元“稅”,實際崗位工資***元,共計工資收入***元,共計違法所得***元。胡德成用馬會瓊(胡德成與馬會瓊系夫妻關系)的名義投資1單,共計***元,馬會瓊屬于無崗階段。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案件來源登記表1份,案件來源情況說明1份,證明案件來源;2、2022年7月26日現場筆錄1份、冠嶺公司經營場所現場檢查照片1份,2022年7月29日現場筆錄1份、冠嶺公司經營場所現場檢查照片1份,2022年8月3日現場筆錄1份、冠嶺公司經營場所現場檢查照片1份,證明冠嶺公司法定代表人、項目創始人舒偉經營的“零風險創業項目”組織領導傳銷的事實;3、胡德成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胡德成個人身份的事實;4、詢問通知書1份,證明本局依法通知胡德成配合調查的事實;5、2022年9月26日,本局對胡德成制作詢問筆錄1份,證明胡德成加入“零風險創業項目”的事實;6、胡德成向本局提供與董明的微信聊天記錄打印件1份,證明胡德成加入“零風險創業項目”的事實;7、投資認購合同書復印件1份、承諾書復印件1份、收款收據復印件1份,證明胡德成參加傳銷的事實;8、馬會瓊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馬會瓊個人身份的事實;9、本局向馬會瓊送達詢問通知書1份,證明本局依法通知馬會瓊配合調查的事實;10、2022年9月26日,本局對馬會瓊制作詢問筆錄1份,證明胡德成用馬會瓊的名義參加傳銷的事實;11、投資認購合同書復印件1份、承諾書復印件1份、收據復印件1份,證明馬會瓊參加傳銷的事實;12、董明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董明是冠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個人身份的事實;13、2022年8月8日,本局對董明制作詢問筆錄1份,證明胡德成是董明介紹加入“零風險創業項目”的事實;14、零風險創業項目稅收預扣記錄復印件1份、工資表復印件1份,證明胡德成參加傳銷后領取的工資和上稅的事實。

  2022年12月13日,本局用微信的方式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玉紅市監罰告〔2022〕259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以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胡德成參加“零風險創業項目”構成參加傳銷的違法行為。

  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責令胡德成停止違法行為,給予2000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

  鑒于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辦案人員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屬于首次違法,未介紹其他人參與。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擬對當事人參加傳銷的違法行為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本著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的原則,結合案件實際情況綜合考慮,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一、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4900元(人民幣大寫:壹萬肆仟玖佰元整);

  二、罰款人民幣600元(人民幣大寫:陸佰元整);

  以上罰沒款共計15500元(人民幣大寫:壹萬伍仟伍佰元整),上繳國庫。

  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中國建設銀行玉溪紅塔支行(戶名:玉溪市紅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賬號:53050165863600000021,地址:玉溪市紅塔區秀山路44號)。逾期不按照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玉溪市紅塔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在6個月內向玉溪市紅塔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玉溪市紅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月9日

  王麗參加傳銷案

  1.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玉紅市監處罰〔2022〕253號

  2.行政處罰內容:①沒收違法所得1000元;②罰款人民幣300元;以上1、2項罰沒款共計人民幣1300元(大寫:壹仟叁佰元整),上繳國庫。

  3.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名稱:玉溪市紅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日期:2023年1月10日

  玉溪市紅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玉紅市監罰〔2022〕253號

  當事人:王麗參加傳銷

  住所(住址):玉溪市紅塔區春和街道萬裕生態城*****室

  身份證號碼:*****

  2022年7月16日19時52分,我局接到區委總值班室電話通知:“公安局轉來的信息,在富然中心六樓的云南冠嶺人力有限公司,懷疑傳銷。”

  經查冠嶺公司的“零風險創業項目”的經營模式是組織者設立層級,通過發展人員,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9000元人民幣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王麗參加冠嶺公司的“零風險創業項目”共投資了9000元,目前屬于Ⅱ崗人員,共計獲得違法所得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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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26日、7月29日、8月3日,執法人員3次到位于富然中心603室的云南冠嶺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冠嶺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現場提取了法人舒偉對“零風險創業項目”規則講解錄像一份、投資認購合同書122份、承諾書122份、收款收據122分、工資表17頁、稅收預扣記錄本1本等證據材料。

  王麗投資參與了該項目,并簽訂了《投資合同》及《承諾書》。2022年8月4日,執法人員對王麗進行了詢問,王麗陳述其投入了9000元,在紅塔區富然中心603室與冠嶺公司簽訂了投資認購合同書,參加了冠嶺公司的“零風險創業項目”,目前屬于Ⅱ崗人員,共計分得人民幣1000元。王麗通過楊***介紹參加該“零風險創業項目”。執法人員對楊***進行了詢問,印證了以上事實。本局于2022年8月26日予以立案調查。執法人員圍繞上述違法行為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確定其違法事實。2022年12月01日案件調查終結。

  經查冠嶺公司的“零風險創業項目”的經營模式是組織者設立層級,通過發展人員,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9000元人民幣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王麗參加冠嶺公司的“零風險創業項目”共投資了9000元,目前屬于Ⅱ崗人員,共計獲得違法所得100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案件來源情況說明1份,證明案件來源于上級交辦的事實;

  2.2022年7月26日玉溪市紅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檢查筆錄1份、現場檢查照片1份,證明我局根據執法人員根據上級交辦對云南冠嶺人力資源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的事實;

  3.2022年7月29日玉溪市紅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檢查筆錄1份、現場檢查照片1份,證明我局執法人員根據對云南冠嶺人力資源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的事實;

  4.2022年8月3日玉溪市紅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檢查筆錄1份、現場檢查照片1份,證明我局根據執法人員根據上級交辦對云南冠嶺人力資源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的事實;

  5.王麗身份證復印件1份、《投資認購合同書》復印件1份、《承諾書》復印件1份、《收據》復印件1份、詢問筆錄1份,證明王麗參加傳銷的事實;

  6.楊***身份證復印件1份、詢問筆錄1份,證明楊忠福介紹王麗參加傳銷的事實;

  8.《工資表》復印件1份,證明王麗獲得違法所得的事實。

  以上書證;當事人陳述;現場筆錄等證據。證據之間相互關聯,相互印證,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證明王麗參加傳銷案。

  2022年12月07日,本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玉紅市監罰告〔2022〕253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以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王麗參加傳銷的行為,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下列行為,屬于傳銷行為:(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冠嶺公司的“零風險創業項目”經營模式構成傳銷。王麗加入了該“零風險創業項目”,構成參加傳銷的違法行為。依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應當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給予2000元以下的罰款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王麗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辦案人員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且當事人屬于首次違法。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之規定。屬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本局對當事人參加傳銷的違法行為從輕處罰。

  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中華人民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1000元;

  2.罰款人民幣300元;

  以上1、2項罰沒款共計人民幣1300元(大寫:壹仟叁佰元整),上繳國庫。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玉溪市紅塔區財政局國庫股(通過繳款書載明的繳款碼轉賬繳納或掃描二維碼繳納,現金繳納的持繳款書到銀行柜臺辦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玉溪市紅塔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玉溪市紅塔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玉溪市紅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 01月03日

  賺錢沒有捷徑

  捷徑都是“陷阱”

  遠離傳銷,守護幸福!

  來源:紅塔區人民政府網、 掌上玉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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