綿陽法院審理一起組織領導網絡傳銷活動案
近日,綿陽市游仙區法院對仝某涉嫌犯組織、領導網絡傳銷罪犯罪活動一案開庭審理,當庭判決被告人仝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并處罰金3萬元。
自2017年2月以來,一伙犯罪分子打著環保旗號,仿造“世界環保創業基金會”網站,建立“GEC”平臺,以“GEC幣”不斷增值為誘餌,組織線上線下活動,大肆發展會員進行“GEC幣”投資,會員經實名認證后加入組織,后臺即送新會員一臺“微型云礦機”,之后會員可以在“GEC網”內購買微型、小型、大型等型號“礦機”產出“GEC幣”,也可以通過發展人員獲得“GEC幣”購買各型礦機產出“GEC幣”。
“GEC”組織有明顯的上下層級關系,分別是“會員、公會會長、創業大使、環保大使、國際大使”,各層級以發展人數作為返利和晉升依據,收取直推人員入門費,會長以上級別收取“GEC網”內交易反利,具備明顯的傳銷特征,現已發展參與人員200余萬人。其中,綿陽市游仙區東宣鄉人申某某發展人員達200余人。
經法院審理查明,組織者之一的黃某某(在逃)指示被告人仝某、王某(已判刑)領導潘某某、黃某某、楊某甲、楊某乙等冒充世界環保基金會員工進行工作。
仝某、王某在明知自己不是世界環保基金會員工的情況下,為賺取工資和售賣“GEC幣”賺錢,伙同其他員工冒充世界環保基金會“GEC”平臺客服人員,利用平臺后臺為參與的傳銷人員提供賬號服務,利用QQ給出虛假信息蒙蔽參與者。
其中,仝某參與工作室的客服工作,并售賣“GEC幣”用于發放員工工資及日常開 銷。仝某從2017年下半年加入傳銷組織工作,至2018年1月主動離開,其間售賣“GEC幣”非法獲利40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仝某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職責,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應予以懲處。被告人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在案發后主動退贓,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以從寬處理,遂根據本案的事實、性質、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認罪態度等情節,判決被告人仝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并處罰金3萬元。
法官提醒
近年來,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抬頭,極易滋生賭博、非法集資、詐騙、傳銷、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其中,一些網絡平臺傳銷屬性明顯,大都通過購買虛擬貨幣或平臺商品等獲取相應會員資格,然后通過“拉人頭”方式發展下線,并直接或間接以下線人數作為計酬返利依據。現今部分民眾對于傳銷犯罪的認知仍停留在過去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傳統模式上,對于新型網絡傳銷難以第一時間辨別,等意識到時往往已深陷其中、為時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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