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自愿互助理財傳銷頭目被公訴,大快人心
風清揚反傳銷尋人網迅:民間自愿互助理財傳銷頭目被公訴,大快人心
被告人劉玉英,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5231970********,**族,小學文化程度,群眾,無業,戶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住河北省定州市**鄉**村**號。2022年3月21日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陽泉市公安局城區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2022年4月27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陽泉市看守所。
本案由陽泉市公安局城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玉英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5年至2018年間,王某甲(已判決)伙同他人成立“民間自愿互助理財”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是通過每個人投資49800元,將錢交給自己的“家長”后,才有資格發展自己的客戶。投資后使推薦人獲得8800元,A崗獲得5000元,B崗獲得4000元,C1獲得8000元,C2獲得10000元,C3獲得14000元。被告人劉玉英、吳某某(已起訴)為該傳銷組織在陽泉地區的組織者、領導者,負責在傳銷活動中管理、協調等職責,劉玉英處于C2級別,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超過30人。
根據審計內容,統計出涉案人員層級關系為十級,涉及人數77人。劉玉英處于第二層級。根據報案材料統計出:報案人員46人,投資金額2281840元、返還金額419000元、獲利金額32200元,損失189504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劣跡調查表、審計報告等書證;歸案經過、石某某、吳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證人證言;蘇某某、張某某、高某某等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的陳述;被告人劉玉英的供述與辯解;吳某某、石某某的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玉英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玉英采取編造、歪曲國家政策,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玉英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將被告人劉玉英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 致
陽泉市城區人民法院
檢 察 官 王 鑫
檢察官助理 張苗苗
2022年7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劉玉英現被羈押于陽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冊、審計報告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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