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兌付的“養老錢”被告人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處罰
近日,澠池縣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涉案金額高達6700多萬元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其中造成78名老年人共計648萬余元的“養老錢”未能兌付。被告人楊某某也被法院依法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5萬元,追繳違法所得164493.62元。
承諾按月返還業務款卻未如數兌現
2017年12月6日,皮某(另案處理)在深圳市注冊成立某公司并擔任法定代表人,在許昌市某大酒店設立全國運營中心,后陸續在全國部分省市縣設立分公司,共同以“債權置換”“流量變現”等方式開展非法集資業務。
2018年4月,該公司在澠池縣成立分公司,被告人楊某某入職后先后任市場部部長、負責人,且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根據該公司安排,對外宣稱能將不良債權進行有效化解并盤活,通過簽訂債權置換酒水合同書、債權置換汽車合同書等合同,要求債權人按照盤活金額交納等額置換金和20%的服務費,以承諾分13個月返還雙倍業務款或物品,每月固定返還高額收益及流量變現等方式,向社會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資金。經鑒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28日,澠池分公司累計吸收資金共計62675448.1元,已兌付38209509元,未兌付295人金額共計27374380.1元。楊某某本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15.345萬元(已兌付),非法獲利164493.62元。
另查明,2021年2月1日,被告人楊某某經公安民警電話通知到案,案發后取得部分集資參與人的諒解。
擾亂金融秩序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處罰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違反國家金融法律規定,未經金融主管部門批準,變相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被告人楊某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案發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取得部分集資參與人諒解,庭審中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
遠離投資“陷阱”守好養老錢
守住“養老錢”,護好幸福家。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是很多犯罪分子欺騙老年人的不二法門,非法集資就是最常見的手段。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當前,打擊養老詐騙專項行動已到了攻堅階段,法官再次提醒老年人多一份警惕,多一份防范,遠離投資陷阱,不再讓“養老錢”憑空消失,讓養老非法集資詐騙無處遁形,為老年人營造安全、充滿幸福感的社會環境。
[此文來源:河南法制報,版權說明:以上文字及圖片來源于網絡,僅供學習和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業用途,其目的在于傳遞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平臺贊同其觀點。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涉版權或來源標注有誤,請及時和我們取得聯系,我們將迅速處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