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領導傳銷罪量化標準出臺 打傳立案不再迷茫
在公安部將每年5月15日定為防范經濟犯罪宣傳日之后,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18日聯合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對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86種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作出了規定。其中新增6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包括明確規定為恐怖活動提供經費、物資等行為將被立案追訴等;此外,調整修改42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其中一項是針對組織領導傳銷罪的判定和量化說明。
量化傳銷活動數量及層級
【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解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犯罪。本罪的立案追訴標準主要根據國家有關部門、地方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意見,并在對該類犯罪案件進行調研分析的基礎上,綜合歸納相關情況,對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的人員數量,以及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的層級作了量化,并對“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作了解釋性規定。
總結:筆者與眾多執法機關工作人員交流,得知很多部門確實在打擊傳銷工作中努力了,但是卻因為取證工作、立案及移送起訴標準的不統一,導致在打擊傳銷犯罪的過程中,造成打而不擊,缺乏一定的震懾力。有關部門出臺了本項規定,將在一定程度上,強化公安部門在打擊傳銷過程中的主動性,用統一化的標準來確定打擊對象,并能做到法律與行政過程中的有效銜接。
這振奮人心的消息,對于打擊傳銷組織領導者,打擊傳銷犯罪,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期待執法部門在打擊傳銷過程中有更加顯著的成績。保護人民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