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同心縣查處一起“拉人頭”傳銷案
近日,同心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相關部門移送的案件線索,依法查處1起傳銷案,對當事人馬某的行為給予9000余元的行政處罰。
5月23日,該局稽查大隊根據移送的案件線索,依法對同心縣馬高莊鄉溝灘村村民馬某進行調查,發現馬某于2020年11月份經朋友介紹添加了昵稱“A廣州虹利劉嘯宸”的微信,之后介紹他人加入微信群,并以拉人頭和交入門費的方式不斷發展下線從事傳銷活動。馬某先后直接和間接發展下線人員69人,非法獲利6112.73元。馬某的行為違反了我國《禁止傳銷條例》的相關規定,同心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馬某的行為責令停止,并依法給予上述罰款行政處罰。
據了解,我國《禁止傳銷條例》明確規定,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均屬于傳銷行為。(寧夏法治報記者 馬哲 通訊員 蘇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