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監管加碼 央行發聲、三大協會發文警示風險
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正在繼續加碼。
4月14日,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司長溫信祥在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表示,要加強對虛擬貨幣等新型領域風險防范,全方位堵截犯罪資金。展望下一步,溫信祥表示,人民銀行將組織金融行業以更嚴的要求、更高的標準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指導商業銀行、支付機構、清算機構全面落實金融行業打防管控“資金鏈”治理各項措施。
在此前一天(4月13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三大協會聯合發布《關于防范NFT相關金融風險的倡議》(以下簡稱“倡議”),在談及堅守行為底線、防范金融風險時,倡議呼吁:“不以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作為NFT發行交易的計價和結算工具。”
中國人民大學國際貨幣所研究員陳佳表示,從上述監管動態來看,我國正在不斷加強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交易監管措施。
延續從嚴態勢
近年來,監管持續保持對于打擊虛擬貨幣交易炒作的嚴格態勢。
2021年,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多部門下發《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嚴厲打擊虛擬貨幣交易炒作。
今年兩會期間,中國人民銀行在介紹2021年金融領域重點工作情況時表示,已有效遏制境內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氣,中國境內比特幣交易量全球占比從90%以上迅速下降至10%。
與此同時,人民銀行召開2022年金融市場工作電視會議,要求聯合有關部門繼續推進互聯網平臺企業金融業務的自查整改工作,持續保持對虛擬貨幣交易炒作的高壓打擊態勢。
中國移動通信聯合會元宇宙產業委員會執行主任于佳寧表示,虛擬貨幣具有匿名性等特征,因此近些年犯罪分子利用虛擬貨幣跨境兌換案件頻發,將犯罪所得及收益轉換成境外法定貨幣或者財產,已經在一定程度上成為了洗錢犯罪新手段。
3月17日,人民銀行發布的《警惕以虛擬貨幣為噱頭的騙局》文章中提到,虛擬貨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的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虛擬貨幣相關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
“從我國現有司法實踐看,虛擬貨幣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護,投資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發的損失由相關方自行承擔。”上述文章指出。
文章提示,廣大消費者要增強風險意識,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不參與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謹防個人財產及權益受損。要珍惜個人銀行賬戶,不用虛擬貨幣賬戶充值、提現、購買和銷售相關交易充值碼以及劃轉相關交易資金活動,防止違法使用和個人信息泄露。
多地開展打擊“挖礦”行動
除了對于兌換交易的嚴格監管,對于虛擬貨幣上游“挖礦”行為,相關的監管措施也在不斷落實。
自去年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專門印發《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發改運行〔2021〕1283號),要求加強虛擬貨幣“挖礦”活動上下游全產業鏈監管,深入推進節能減排,助力如期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后,各地紛紛開展相關工作。
今年3月,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布了一起虛擬貨幣“礦場”的整治行動。據介紹,在廣東省通信管理局、國家互聯網應急中心廣東分中心等單位的大力協助下,廣州市發展改革委組織開展了廣州市首次虛擬貨幣“挖礦”現場整治行動,成功端掉一個隱藏在電動車充電站里的虛擬貨幣礦場,現場查獲虛擬貨幣“挖礦”專業礦機190余臺,價值500余萬元。
根據調查發現,該“礦場”實際經營人打著高科技公司名義,租用充電站場地從事“挖礦”活動。為掩人耳目,該公司在“礦場”外圍豎起圍墻遮擋,里面還有一道門鎖,并請專人看守,對外宣稱從事科技研發。雖然“挖礦”活動耗電驚人,但由于充電站用電量大的特點,該礦場得以成功隱藏。截止到被查時,該礦場已持續“挖礦”1000多個小時,耗電量高達9萬多千瓦時。
陳佳表示,“挖礦”行為本身也屬于虛擬貨幣的一種交易形式,由于虛擬貨幣服務器大多處于境外,涉及跨境資本流動,這與我國金融反洗錢監管目的相悖,是金融反電信詐騙反洗錢的重點打擊范疇。
4月11日,黑龍江省委政法委員會公眾號也發布了一則案例:2021年末,牡丹江一犯罪團伙企圖通過虛擬貨幣“挖礦”賺錢,便租下東安區多個小區車庫,購置了60余臺“挖礦”設備,但發現“挖礦”設備耗電量巨大,于是又購買了變壓器、高壓電纜等設備,通過竊取國家電能節省耗電成本。
該竊電“挖礦”導致車庫所在位置的線路線損出現異常,這一情況引起了供電部門的注意,并向公安部門尋求幫助。接到此警情后,東安分局立即指派七星派出所抽調精干警力,對此案開展偵查。
警方掌握了案件的基本情況后,通過連續的走訪調查,在供電公司的專業技術支持下,最終鎖定了“挖礦機”的具體位置。最終,聯合刑事偵查大隊于2022年3月20日將犯罪嫌疑人王某抓獲,當場查封“挖礦機”竊電設備60余臺,扣押涉案金額30余萬元。
來源:貝果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