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如此抱團取暖”?-檢察官帶你揭穿傳銷的把戲
打著“扶危救急、互幫互助”的幌子,以在困難時即可以獲得幫助為由,通過大量發展下線、拉人頭,抽取人頭費……無論怎么操作都難掩傳銷的本質。近日,經察布查爾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公開審理了黃某某等20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被告人黃某某等20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被判處十一年至九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20年4月,被告人黃某某作為發起人委托第三方公司研發了“抱團取暖”APP 。該APP設置了12個大區,通過微信平臺吸收接納會員,每一個大區都有獨立的系統管理員及相應骨干人員,專門組織講師在微信群中宣傳“扶危救急、互幫互助”的口號,利用人們好意施惠的善良和發展下線獲利的誘惑,吸引人們不斷拉人頭發展下線成為更高級別的會員,黃某某等人則通過向會員收取系統管理費的方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錢財。
經過一年多的時間,“抱團取暖”APP 注冊會員人數高達4千多人,涉案金額高達6300余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指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關于傳銷組織層級及人數的認定問題。
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組織,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
組織、領導多個傳銷組織,單個或者多個組織中的層級已達三級以上的,可將在各個組織中發展的人數合并計算。
二、關于傳銷活動有關人員的認定和處理問題
下列人員可以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
(一)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
(二)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
(三)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八條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檢察官提醒
在如今花樣繁多的新傳銷模式下,希望廣大群眾要提高警惕,擦亮眼睛,犯罪分子正是抓住人們希望遇到困難時能夠相互幫助、共渡難關和不勞而獲的心理,才能騙取人們的信任。對于網絡上各種花樣的宣傳,尤其是需要進行資金投入的一定要提高識別能力和自我防范的能力,謹防被誘騙參與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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