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入股種植合作社為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上億元!
近期,河北省廣平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案件被告人以入股一家種植合作社為名,承諾高于銀行利息并出具股金證的方式,先后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存款共計114455983.00元。
經查明, 2009年7月20日,邯鄲市某種植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某合作社)注冊成立,法定代表人為李某甲(另案處理)。2009年9月11日,該合作社在廣平縣設立分社(以下簡稱廣平分社),負責人為李某乙(又名李某丙,另案處理),登記業務范圍為組織本社成員種植糧食、蔬菜,為成員提供種植所需的技術指導、信息咨詢、技術培訓等。
廣平分社正式開業后,李某甲、李某乙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核準,采取以入股為名、承諾高于銀行利息并出具股金證的方式,通過其分社及代辦員對外宣傳,先后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存款共計114455983.00元。
其中,被告人白某甲在擔任合作社廣平分社代辦員期間,為廣平分社吸收存款5533014元,并以其個人名義領取手續費148415.40元。上述存款中已償還本金5384014.00元(其中240萬未實際償還,由合作社將河北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24個地下車庫的使用權轉讓給白某甲抵頂),尚欠本金149000元。2021年5月21日,被告人白某甲到廣平縣公安局投案自首。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白某甲作為某合作社廣平分社的代辦員為合作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提供幫助,并從中獲取好處費,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共犯,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情節,河北省廣平縣人民法院將依法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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