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陽市正寧縣檢察院依法對10名“1040”傳銷骨干提起公訴
1月26日,李旭反傳防騙團隊獲悉,慶陽市正寧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被告人劉某甲、鄧永紅等10名被告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一案提起公訴。10名被告人先后加入名為“1040陽光工程”的傳銷組織,積極發展下線。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3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劉某甲、鄧永紅、鄧某乙、周某甲、馬某甲、鄧某丙、馬某乙、張某甲、秦某甲、哈某甲經他人介紹,每人繳納69800元加入了“1040陽光工程”。按照規定要求,十個被告人均在中國農業銀行辦理了個人賬戶用于接收投資返利和吸納下線投資款。
經查,“1040陽光工程”對外宣稱是國家投資項目,發展前景好,實際無實體產業,系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以繳納一定費用(69800元)獲得加入資格,次月給加入者返利19000元。
以發展下線人員數、購買份額數作為計酬、返利依據,引誘他人不斷加入,并通過從下線成員所繳納的“入門費”和所發展的下線人員數按比例獲得提成,騙取錢財,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該組織“忽悠”加入者不斷的發展下線,發展的下線越多返利越多,這樣,二、三年時間就能賺到1040萬元,所謂的“1040陽光工程”便因此而得名。該傳銷組織按照五級三進制標準晉升,所謂五級,即組織中的成員按層級由低到高分為:業務員、組長、主任、經理、老總五個級別。其中老總依次又分為一代老總、二代老總、三代老總。
所謂三進制,即投資69800元(21份額)為主任級別,再發展兩名主任級別投資人,投資份額達到65份額時晉升為經理級別,經理級別的發展三名經理級別投資人,且投資份額達到600份額時晉升為老總級別。組織內設申購崗位、能力提升崗位、自律崗位。
其中申購崗位主要負責投資款和返利款的統計與收支,能力提升崗位主要負責新加入人員的培訓和學習,自律崗位主要負責組織內人員的管理與秩序維持。
2013年4月,劉某甲經人介紹加入“1040陽光工程”傳銷組織。同時,劉某甲還在其丈夫薛某甲名下也投資了69800元。其在傳銷組織中屬于老總級別,層級3級以上,直接或間接下線143人。2015年12月份,劉某甲離開該傳銷組織。
2013年7月,劉某甲介紹鄧某甲加入“1040陽光工程”傳銷組織。同時,鄧某甲還在其妻子姚某甲名下也投資了69800元。其在傳銷組織中屬于老總級別,層級3級以上,直接或間接下線141人。2017年6月份,鄧某甲離開該傳銷組織。
2013年12月,鄧某甲介紹鄧某乙加入“1040陽光工程”傳銷組織。后鄧某乙又發展馬某甲、鄧某丙為直接下線。其中,馬某甲又發展了馬某乙、秦某甲為其直接下線;鄧某丙又發展了張某甲、尚某甲、鄧某丁為其直接下線。鄧某乙在傳銷組織中屬于老總級別,層級3級以上,直接或間接下線139人。2017年11月份,鄧某乙離開該傳銷組織。
2014年6月,周某甲經朋友(“王某甲”四川一女子)介紹加入“1040陽光工程”傳銷組織。周某甲在該組織中擔任過申購總管、申購老總,負責投資款收繳、統計和成員返利數額匯總,并交給更高的上一級,系組織者、管理者。其在傳銷組織中屬于老總級別,層級3級以上,直接或間接下線至少在30人以上。
2014年5月,鄧某乙介紹馬某甲加入“1040陽光工程”傳銷組織,后馬某甲又發展馬某乙、秦某甲為直接下線。其中,馬某乙又發展了史某甲、王某乙、馬某丙為其直接下線;秦某甲又發展了哈某甲、完某甲、鎖某甲為其直接下線。馬某甲曾在傳銷組織中的能力提升崗位工作過,負責新加入人員的培訓和學習,系組織者、管理者。其在傳銷組織中屬于老總級別,層級3級以上,直接或間接下線成員74人。2018年5月份,馬某甲離開該傳銷組織。
2014年7月,鄧某乙介紹鄧某丙加入“1040陽光工程”傳銷組織,后鄧某丙又發展張某甲、尚某甲、鄧某丁為直接下線。其中,張某甲也發展了三個下線,且這三個下線均都發展了各自的下線。鄧某丙先后在傳銷組織中擔任過申購總管、申購老總,系組織者、管理者。其在傳銷組織中屬于老總級別,層級3級以上,直接或間接下線至少在30人以上。2018年底,鄧某丙離開該傳銷組織。
2015年3月,馬某甲介紹馬某乙加入“1040陽光工程”傳銷組織,后馬某乙又發展史某甲、馬某丙、王某乙為直接下線。其中,史某甲又發展了史某乙為其直接下線;馬某丙有發展了楊小芳、馬某戊、王某乙為其直接下線;王某乙又發展了馬某丙、馬某丁為其直接下線。馬某乙先后在該傳銷組織中擔任過申購主管、申購總管與申購老總,系組織者、管理者。其在傳銷組織中屬于老總級別,層級3級以上,直接或間接下線成員39人。2018年12月份,馬某乙離開該傳銷組織。
2014年7月份,鄧某丙介紹張某甲加入“1040陽光工程”傳銷組織。為了牟取暴利,張某甲發展了三個下線,且這三個下線均都發展了各自的下線。其先后在該傳銷組織中的申購崗位和能力提升崗位工作過,屬于老總級別,層級3級以上,下線成員至少在30人以上。2018年4月份,張某甲離開該傳銷組織。
2014年5月,馬某甲介紹秦某甲加入“1040陽光工程”傳銷組織,后秦某甲又發展哈某甲、完某甲、鎖某甲為直接下線。其中,哈某甲又發展了張某乙、馬某己、吳某甲、吳某乙、穆某甲、哈某丙六人為其直接下線。秦某甲先后在傳銷組織中的申購崗位和能力提升崗位工作過,系組織者、管理者。其在傳銷組織中屬于經理級別,層級3級以上,直接或間接下線33人。2018年3月份,秦某甲離開該傳銷組織。
2014年,秦某甲介紹哈某甲加入“1040陽光工程”傳銷組織,后哈某甲先后發展張某乙、馬某己、吳某甲、吳某乙、穆某甲、哈某丙為直接下線。其中,張某乙又發展了高某甲、周某乙、張某丙三人為其直接下線。哈某甲曾在傳銷組織中的自律崗位工作過,系組織者、管理者。其在傳銷組織中屬于經理級別,層級3級以上,直接或間接下線成員30人。2018年3月份,哈某甲離開該傳銷組織。
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鄧某甲、鄧某乙、周某甲、馬某甲、鄧某丙、馬某乙、張某甲、秦某甲、哈某甲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十被告人刑事責任。
[此文來源:李旭反傳防騙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