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九域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因其他違法行為為傳銷提供貨源被處以罰款25萬元!
近日,微商電商調研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發現一則行政處罰信息,決定書文號:冀市監衡處〔2021〕13110021000179號,處罰決定日期為2021年11月30日,違法行為類型為其他違法行為為傳銷提供貨源,處罰機關為衡水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根據該行政處罰內容顯示,其主要違法事實:在楊龍波組織策劃傳銷活動案中得知,“包郵送”網絡平臺中銷售的“嗨賺快遞版”白酒是由衡水九域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提供的。2021年1月7日,我局執法人員對衡水九域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在該公司倉庫內發現“包郵送”網絡平臺上銷售的“嗨賺快遞版”白酒1138箱,每箱2瓶。經初步核查,該單位的行為涉嫌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
其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具體內容如下:
我局執法人員在對楊龍波組織策劃傳銷一案調查中發現:2020年4月至2020年12月21日楊龍波通過“包郵送”網絡傳銷平臺組織網絡傳銷活動,該平臺銷售的“嗨賺2020!!!”白酒是由衡水九域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提供的,2021年1月7日我局執法人員對衡水九域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位于衡水市永安機械廠院的庫房內存放有外包裝印有“嗨賺2020!!!易碎品 FRAGILE HANDLE WITH CARE 衡水滏陽河釀酒有限公司”字樣,內包裝為白色塑料泡沫包裝內裝2瓶,瓶身標有“A20200411 42030031”“?中國衡水滏陽河老白干香型 酒精度42%VOL 凈含量500ml ”等字樣白酒共計1138箱。執法人員現場提取了該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副本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
經查,當事人2020年3月初至2020年9月初在楊龍波組織策劃傳銷活動案件中為其提供傳銷貨源的事實。無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副本、食品經營許可證(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的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
2.授權書、授權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被授權人接受授權事項的內容及被委托人處理被授權事務的合法性;
3.現場筆錄一份,證明了當事人為傳銷活動提供貨源、保管、倉儲的事實;
4.詢問筆錄3份、情況說明1份,證明當事人為傳銷活動提供貨源的事實。
2021年11月19日,我局向當事人交付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聽證或者陳述、申辯的權利。五個工作日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未要求舉行聽證。
本局認為,當事人為傳銷行為提供貨源的行為,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屬于為傳銷提供貨源、保管、倉儲的行為。鑒于當事人無《河北省市場監管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中從輕和從重的行為,按照《河北省市場監管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十一條中所列一般情形,決定按一般的行政處罰幅度予以處罰。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罰款人民幣250000元整。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衡水銀行自強支行銀行。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或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經查,衡水九域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為安淑菊,股東有安淑菊和多賽倫,注冊資本為50萬元。據2020年報顯示,該公司實繳資本為0元,參保員工為0人。
據資料顯示,其經營范圍為互聯網零售;酒、飲料、米批發和零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此外,衡水九域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還負責經營滏陽河老白干APP商城,欲想了解其具體內容,請關注“頭條資訊平臺”的文章《繼商標糾紛后又查出紐甜超標,滏陽河老白干真能勝任名酒的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