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妃燕違法被罰 普通食品宣傳成保健品抗氧化抗衰老
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19日訊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站日前新增一條行政處罰信息,無錫華妃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虛假宣傳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相關規定被罰款1萬元。
無錫市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錫濱市監處罰〔2021〕00433號)顯示,
2021年9月9日,經投訴舉報,當事人無錫華妃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天貓店鋪“華妃燕旗艦店”售賣了5174元“葆元康玻尿酸燕窩飲”,該產品為普通食品卻宣傳有保健品抗氧化抗衰老功效,產品存在虛假宣傳。2021年9月16日,執法人員至當事人處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相關規定,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經局長批準,于2021年9月16日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于2019年3月在天貓商城開設了店鋪“華妃燕旗艦店”,主要銷售燕窩、即食燕窩、即食花膠、即食花膠燕窩及燕窩制品。對上述網店商品“葆元康玻尿酸燕窩飲”的商品詳情頁面下宣傳標語,當事人無法提供相關依據和證明材料。截止2021年11月,當事人的上述商品的銷售量為60盒,銷售額23880元。
無錫市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當事人在其電商平臺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項的規定,鑒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影響,以及案發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并刪除了不當內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無錫市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處罰,罰款10000元,上繳國庫。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
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
(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
(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醫療機構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除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吊銷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有本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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