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泗洪一男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被起訴
來源 | 12309中國檢察網
編輯 | 嚴晨笑 審核 | 馬響響 竇雪潔
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洪檢刑一刑訴〔2021〕Z237號
本案由泗洪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永香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部分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分別于2018年11月9日、2019年1月21日退回泗洪縣公安局補充偵查,該局于2018年12月7日、2019年2月20日復報本院審查起訴;因案情復雜,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9月14日,被告人王永香為了謀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在泗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注冊成立了“泗洪縣某某企業”(以下簡稱泗洪某某企業),并擔任該公司法人。該公司通過簽訂協議加入廣東某某企業(另案處理),成為六級代理公司,泗洪某某企業以“消費全返”為幌子發展會員,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作為升級條件,并按照參加者必須由某某企業會員推薦才能加入的方式,形成典型的金字塔結構上下線傳銷體系。會員除了發展直接下線(鉑鉆、金鉆會員)可以獲得一次性獎勵外,只要下線會員通過繳費升級、消費或者銷售、推薦獎勵等方式獲得白積分收入時,某某企業的后臺系統會根據上下線層級關系自動計算、分配上線各層人員相應的積分收益,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錢財,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是典型的“復式計酬”分配利潤的形式。經廣州市珠海區工商局認定:某某企業的相關行為構成了《禁止傳銷條例》所指的傳銷行為。
泗洪某某企業成立后發展會員807個,其中普通會員412個,金鉆會員63個,鉑鉆會員332個,下線層數最高18層,發展下級總人數最多139個,共計管理的會員達2000余個。該公司提現金額8110元,到帳金額7866元。
被告人王永香在泗洪某某企業的傳銷活動實施中起到組織、領導作用,其在整個網絡推薦關系中處于第34層,下線層級有7層,直接下線人數有2個,下線總人數90個,提現金額13884元,到帳金額13524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泗洪縣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查破經過、調取的戶籍證明、工商登記資料、銀行交易記錄、合同等書證;
2.證人許某某、段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王永香的供述與辯解;
4. 廣東鑫證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
5、泗洪縣公安局提取的電子數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永香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