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德城法院宣判一起“隆力奇”化妝品傳銷案 6名傳銷頭目獲刑
29日,德城區法院公布一則傳銷案件判刑書,楊某美、龍某榮、潘某林、盧某發、楊某蘭、雷某華等六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依法分別判處一年六個月至五年六個月不等刑期,并處罰金。
案情摘要
貴州省某縣居民楊某召、龍某東(均已判決)自2010年以來,在天津加入某傳銷組織,后該組織先后在河北省某市、德州市德城區等地開展傳銷活動,期間被告人楊某美、龍某榮、潘某林、盧某發、楊某蘭、雷某華等人陸續加入該組織。
該傳銷組織以銷售“隆某某”化妝品為名,以“談朋友”“介紹工作”等理由為借口,招募人員加入,加入人員通過交納2990元購買一套產品的形式獲得加入資格,實際并無產品。
通過五級三晉制,將會員等級分為客戶(1-2套產品),業務員(3-15套產品),經銷商(16-96套產品),經理(97-512套產品),總經理(513套產品以上)等五個級別。
傳銷組織采取二二復制的形式發展下線,以發展人員購買產品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設置銷售獎、指導獎、貢獻獎等獎勵制度,鼓勵會員繼續發展下線購買“隆某某”產品,該組織發展層級超過三級,傳銷人員超過120人。
被告人楊某美、龍某榮、潘某林、盧某發系總經理級別,被告人楊某蘭系大寶馬經銷商級別,被告人雷某華系小寶馬經銷商級別。組織按照總經理管理經理,經理管理寶馬經銷商,小寶馬經銷商輔助大寶馬經銷商管理普通經銷商,普通經銷商管理業務員及客戶的模式進行管理。
創新舉措
為妥善處理上述案件,承辦團隊多次與公訴人就指控內容、罪名進行溝通,還與已判決的同案犯的承辦法官進行了座談,就其他人指控事實、罪名、定罪、量刑等進行了充分的溝通,做到同案犯平衡量刑。特別是取保候審的雷某華取保候審的執行地點在戶籍地貴州,處于疫情防控的需要,采取了遠程開庭的方式,減少了人員流動。
案件處理結果
被告人楊某美、龍某榮、潘某林、盧某發、楊某蘭、雷某華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判處一年六個月至五年六個月不等刑期,并處罰金。
實際效果及典型意義
傳銷形式雖然多種多樣,但萬變不離其宗,不法分子為騙取財物,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
利用傳銷進行騙取財物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背離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的要求,影響營商環境的穩定,利用傳銷進行價格欺詐、騙取錢財,推銷假冒偽劣等違法產品或服務,牟取暴利,嚴重損害他人利益,干擾正常的經濟秩序,對傳銷組織必須以零容忍的態度堅決予以打擊。
據李旭反傳銷團隊了解,上文中提到的“隆某某”就是“隆力奇”直銷公司,該組織打著直銷的旗號,先后,在天津靜海區、三河市、涿州市、德州市等地開展傳銷活動,以“談朋友”、“介紹工作”、“創業”等借口將受害者誘騙至傳銷地。
[此文來源:德城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