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概念被蹭熱度:宣傳“宇宙能量”的創造豐盛曾被質疑涉嫌傳銷
近日,關于“元宇宙”的話題迅速在互聯網上持續火熱,但仍有部分組織借用“元宇宙”概念從事違法活動。本網注意到,宣傳宇宙能量等概念的違法組織不在少數,其中就包括創造豐盛。
據此前據《人民日報》報道,“身心靈輔導機構”創造豐盛,宣揚“宇宙能量”可以創造財富和幸福,使一批城市女性著迷;熱衷在五星級酒店搞活動,讓學員賣房抵押、砸鍋賣鐵繳納上百萬元,“加盟合作”“換取福報”;收款不提供票據,謂之“靈魂的契約”,當學員要求退款,又予以拒絕。而據《新京報》記者臥底創造豐盛,主持人帶領大家歡呼:“讓宇宙聽到我們的聲音,閉上眼睛,跟我一起說,我的夢想一定會實現,感恩你此刻的決定,感恩你此刻擁有了夢想,感恩你擁有了把夢想變成現實的能力,創造豐盛能夠實現你所有的夢想。
據悉,創造豐盛曾經在全國設立超過40個學習中心和工作室,會員超過1萬名,發展督導300余人。創造豐盛的做法涉嫌傳銷嗎?北京大學法學院刑法學教授王新表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客觀行為構成須同時具備以下要素。“收入門費”: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定層級”: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這是傳銷的組織結構特點;“拉人頭”: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騙取財物”:這是傳銷活動的本質特征和最終目的;“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這是傳銷活動的社會危害性。
犯罪主體方面,鑒于傳銷活動是聚眾性行為,參與傳銷的一般人員具有違法者和受害者的雙重性,為了分化和瓦解傳銷組織,防止打擊范圍過大,刑法將本罪的犯罪主體限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主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出于故意,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創造豐盛鼓勵學員交錢,加入創造豐盛體系成為督導、校長。這就是一種比較典型的“收入門費”行為。形成學習卡會員、督導、校長、導師這樣的組織架構,也符合傳銷罪客觀行為構成上的組織特征。以發展會員的數量作為計酬返利的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符合“拉人頭”的構成要件。
本罪第四個要件是騙取財物,司法解釋將此解釋為虛構或者夸大盈利的前景,而從他人繳納的費用中非法獲利。從報道看,創造豐盛存在著向加入者虛構或者夸大盈利前景的情況。最后,要看其活動是否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而其的確產生了巨大的社會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