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邀請返利”騙局須警惕!新型傳銷團伙終落法網
近幾年,虛擬貨幣掀起國際貨幣市場的一場風云。在我國,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
然而,人們普遍缺乏對虛擬數字貨幣的認知,使得不法分子有機可乘,以虛擬貨幣為噱頭進行非法集資,對金融秩序和交易安全造成了嚴重的破壞。
虛擬貨幣為餌 非法集資是實
張某、王某、吳某、李某四人以投資“ELG智能合約”項目為名,在南京南站進行推廣,定期在酒店集中培訓宣講,虛構投資“ELG智能合約”項目具有安全性、收益性、復利性,永遠不會崩盤等事實,要求參加者投資1-30個不等的“以太坊幣”獲得層級不等的加入資格,繼續推薦他人參加,就可獲得和發展人員數量、層級及投入金額相關的多種返利。
至案發時止,該傳銷組織直接或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30余人。案發后,王某被傳喚到案;張某、李某、吳某在各地被陸續抓獲歸案。四被告人歸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指控四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了解了案件詳情
法院是如何判決的呢?
法院認為
被告人張某、王某、吳某、李某伙同他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且系共同犯罪,應依法予以懲處。
經查,張某等人在ELG項目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宣傳、培訓等職責,系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張某等人通過虛假宣傳,虛構ELG智能合約具有安全性、收益性、復利性,永遠不會崩盤等事實,要求參加者購買虛擬貨幣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和投資金額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通過拉人頭等方式騙取財物,參與人因受到欺騙而產生認識錯誤,并基于認識錯誤而交付財物,張某等人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四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其均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
法院判決
被告人張某、王某、吳某、李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一年四個月到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典型意義
該平臺以“區塊鏈”技術為噱頭、以以太坊幣等數字貨幣為交易媒介,打著提供數字貨幣增值服務的幌子,承諾高額返利,吸引不明真相的群眾參與。平臺的靜態、動態獎金制度設置與以往傳銷平臺類似,只是加入了區塊鏈、數字貨幣概念,沒有任何實體經營活動,都是依靠包裝,不斷發展下線維系平臺運轉,其實質仍是“龐氏騙局”。
以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的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本案的判決,對于處理利用數字貨幣及“區塊鏈”技術進行非法傳銷的犯罪行為具有一定借鑒意義。
法官說法
承辦法官:朱錫平
近年來,比特幣、以太坊幣依托區塊鏈技術呈爆發態勢,已對傳統司法構成法律和技術層面的雙重挑戰。在人們普遍認知欠缺、法律規制不足、監管應對乏力的背景下,該領域違法行為日漸高發,犯罪新型化愈加顯著,社會危害性日益突出,對公民財產權益、社會公共秩序造成負面影響。廣大人民群眾須擦亮雙眼,學習反詐知識,提高防御意識,防止陷入層出不窮的新型騙局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