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盛世農業”傳銷案件,淺談傳銷涉案資金是否應該沒收
“盛世農業”傳銷是以操盤手陳某為首的傳銷頭目搞的一個網絡傳銷資金盤,宣傳參與投資券商就能獲取高額收益,實際上“盛世農業”傳銷模式并不是陳某首創,前面類似的盤有正宇,博鑫,中金銀海,森林木,哪一個不是認坑數以萬計?最后全部傳銷罪,涉案資金沒收這個結局。
“盛世農業”的傳銷性質已經是板上釘釘的事實,最后陳某被判11年有期徒刑,“盛世農業”傳銷組織覆滅,然后由于涉案資金全部沒收,參與者都成了傳銷難民,這里主要談談,一個傳銷資金盤沒收資金是否合情合理。
對于犯罪所得的財產,主要有兩種處置方式,一是追繳,上交國庫,二是退賠,返還給受害人。后者在詐騙案件中較為常見,受害人被騙了,去派出所報案,是希望能夠通過刑事手段,將錢要回來。但是,對于傳銷參加者來說,他們也會主張自己是受害人,是被騙了,因此,應當將資金返還給參加者。而在所有的傳銷案例中,答案是追繳,不會退賠給傳銷參加者。
從本質來看,詐騙案件的受害人在交付金錢時,是沒有獲得相應的或者價值不匹配的對價,陷入錯誤認識。那么,法律應該對其進行救濟。在道德上,他也是值得可憐的。而傳銷案件不一樣。
第一,從投資的角度來看,參加者加入傳銷組織,是獲得對價的,即能夠發展下線的權利以及獲得返利的權利。無論這兩項權利是如何的“虛假”,那畢竟是“物有所值”了(比如拉兩個人頭就能回本,拉三個就賺了的短平快傳銷)。那么,享受了收益的權利,就不可能再獲得返還的權利了。否則,每個人都可以跑去做傳銷了,反正崩盤了,也能夠拿回自己的本金。
第二,傳銷參加者明知道自己的金錢是流向違法活動,是要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評價的,他還繼續去投資,法律就沒必要再保護著這筆資金了。
第三,任何人不能夠從自己的錯誤中獲利。如果投資者本身是在從事一項錯誤的事情,法律還幫助其在虧損后,從這件錯誤的事情當中恢復損失,那無疑于為虎作倀。從道德上來看,傳銷參加者不值得同情。
第四,還有一點操作性的問題至關重要。即能夠將傳銷犯罪所得的財產退賠給哪些傳銷參加者。這一點,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傳銷犯罪所得財物,只有追繳。當然,區分合法財產和非法財產,也越來越成為傳銷犯罪案件辯護的重點了。
按這個邏輯,傳銷的最底層最慘,因為他自己沒有發展下線,沒有享受到任何屬于傳銷的權益,對他本人來講其實就和詐騙差不多(信息缺失最嚴重,符合沒有獲得相應的或者價值不匹配的對價,陷入錯誤認識的被詐騙屬性,而且還是被威逼利誘的),但是因為案件被定性為傳銷,就GG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