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下線146人 吸收資金110萬余元 一男子因傳銷被判刑
近日,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組織領導傳銷案,被告人鄒某以“純資本運作”為名進行傳銷活動,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16萬元。
2011年底,鄒某受他人邀約加入“1040工程”傳銷組織,該組織以“純資本運作”為名,謊稱國家在北海市秘密實施“1040工程”開發北部灣,加入該組織即可獲取巨額回報,從而誘使他人繳納申購款,并通過“五級三晉制”模式不斷拉人頭、再層層瓜分申購款的方式形成傳銷網絡。
加入該組織之后,鄒某發展了劉某、官某、劉某作為其直接下線,再通過“一發三、三發九、九發二十七”的方式直接或間接發展其他下線人員。2013年,鄒某晉升為A1老總,2014年4月晉升為A2老總。截止案發,鄒某發展的下線人員累計已達146人,通過傳銷活動獲得的非法利益為110余萬元。
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鄒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鄒某如實供述所犯罪行。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鄒某以參加“1040工程”為名,誘使他人繳納申購款加入傳銷組織,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傳銷活動具有以下特征:
1、往往以從事商品、服務推銷等經營活動為名,誘騙他人參加。一些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一些群眾急于“發財致富”的心理,編造各種名目的“經營項目”,如“種植”“養殖”“共銷入股”“網絡倍增”“消費聯盟”等。不論行為人編造何種名目,其承諾或者宣傳的高額回報是虛假的,至于其經營的商品,只是象征性的“道具”,有的甚至沒有任何商品或者服務,而純粹欺騙參加者去“拉人頭”。
2、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傳銷活動的目的就是誘騙盡可能多的參加者加入傳銷組織,騙取參加者繳納的錢財。參加傳銷組織的條件,就是按照傳銷組織的要求,購買傳銷組織“經營”的“商品”或者“服務”,又稱“入門費”。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所謂“商品”和“服務”,有的具有真實內容,但物非所值,有的僅僅是名義上的,是虛擬的。無論以何種形式存在,其本質是只有在“購買”了一定數量或者金額的“商品”或者“服務”后,才能取得進一步發展其他成員加入傳銷組織并按照一定比例抽取報酬的資格。
3、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的依據。各種傳銷活動不論名目如何,在組織結構上都是按照加入的順序、發展人員的多少、“業績”大小等因素組成“金字塔”型層級結構。盡管每一個傳銷組織具體確定層級所采用的計算方式和稱謂可能各不相同,如有的實行“五級三階制”等,但所有傳銷組織的共同特征是,參加傳銷者的回報取決于其在傳銷組織中的層級位置;而參加傳銷者的層級位置則取決于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的數量。
[此文來源:重慶合川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