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一案三問” 被“利”所誘 終陷傳銷陷阱
基本案情
左某通過“富達分享群”中的一個微信昵稱叫“雄鷹”的男子,接觸到“富達復利自由平臺”。
該平臺通過發展人員以1600元一單進行投資注冊,獲取投資賬號。后通過投資賬號每天產生25個虛擬幣或通過發展下線獲取直推獎(320個虛擬幣),如此進行積累,后按照累積虛擬幣的35%作為種子基金留存,積累虛擬幣的65%作為獎金幣,且每天可從其層級一下每一人員處獲得每單1.625個虛擬幣的提成。每個獎金幣、提成幣可按1元的價格提現、轉讓或賣給下線用于注冊新的賬號,以此獲利。
左某加入該平臺后,繼續發展黨某和趙某某加入。左某為黨某等下線人員介紹、宣傳該平臺,為他們出售、轉讓虛擬幣,從該平臺獲得利益。黨某幫助趙某某在其經營的店內進行宣傳、培訓,通過歪曲國家政策、虛構投資項目和盈利前景引誘發展她們參加,其組織內部層級打到3層以上,參與傳銷活動人員達百人,嚴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裁判結果
被告人左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吳小二:法官,何為傳銷?
銅小法:傳銷,是一種通過人傳人的方式來達至銷售的非法活動,傳銷所以靠的是參與者的社會資源和社交聯系,層層分享利潤,達到銷售的目的,是一種經濟犯罪。利用新投資人的錢來想老投資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報,以制造賺錢的假象騙取更多的投資。
吳小二:法官,本案判決有何依據?
銅小法:法院認為,左某伙同他人以通過歪曲國家政策、虛構投資項目和盈利前景為誘惑,積極參加并引誘發展他人以繳納投資費用方式參加“富達復利自由平臺”,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左某為該傳銷活動的組織、領導者,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吳小二:本案有何啟示?
銅小法:要警惕傳銷組織披著合法的外衣,以高額返利、高額回報為誘餌,通過發展下線等形式從事傳銷活動,不要被這類“天上掉餡餅”的利益所蒙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