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傳銷提供便利納入“嚴重違法失信”黑名單!下月起施行!
為推動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市場監管長效機制、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近日,市場監管總局公布《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失信管理辦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等3個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據悉,新修訂的《失信管理辦法》中,保健食品、化妝品、傳銷等違法違規行為被納入名單,曾在之前“暫行辦法”以及最初的征求意見稿中出現的“直銷違法”則已經消失。
未出現“直銷違法”相關內容
據悉,現行的管理辦法是2015年12月30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3號《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而新修訂的《失信管理辦法》則擴大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列入范圍,聚焦食品、藥品和特種設備等直接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市場監管領域,針對市場秩序中固疾頑癥,強化信用約束和失信懲戒,提升守法誠信經營意識和水平。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是指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行政裁決,且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的企業。
新浪潮記者了解到,在此前的意見稿中,曾出現過“直銷違法”的身影。2019年7月10日,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其中第六條提到:因直銷違法行為2年內受到3次行政處罰,或直銷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詳細請見:政事|《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征意見:直銷違法進“黑名單”門檻降低
不過,在2021年2月,市場監管總局向社會公開征求《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中,已不見上述關于直銷失信懲戒的內容。
保健品、化妝品、傳銷均列入范圍
從內容來看,新修訂的《失信管理辦法》擴大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列入范圍,涉及食品、化妝品等多個行業。
近年來,監管部門不斷加重保健品行業的監管力度。當出現“生產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生產經營的食品標簽、說明書含有虛假內容,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或者生產經營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標簽、說明書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等情況,按照《辦法》第五條規定,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食品安全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黑名單)。
生產、銷售非法添加危害人體健康的化妝品也將被列入失信名單。其中,《辦法》第六條明確,實施下列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領域違法行為,且屬于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三)生產、銷售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化妝品;(四)其他違反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違法行為。
此外,當出現“組織、策劃傳銷或者為傳銷提供便利條件”等破壞公平競爭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時,按照《辦法》第九條,也將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值得注意的是,關于“為傳銷提供便利”這一情形,在2019年的征求意見稿中是這樣規定的:“組織策劃傳銷的;為傳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2年內受到3次行政處罰”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而在2021年2月的征求意見稿中,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條件則跟現在一致:“組織、策劃傳銷或者為傳銷提供便利條件”。可以看出,為傳銷提供便利納入“黑名單”不再設置前提條件,門檻已經降低。
雖然“直銷違法”沒有出現在《辦法》中,但“為傳銷提供便利”卻是直銷企業的一個“緊箍咒”。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直銷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業內稱“8號文”),“如有合作方、關聯方掛靠直銷企業,打著直銷企業旗號或借助直銷牌照影響力從事傳銷,而直銷企業提供支持、幫助、縱容或默許的,對合作方、關聯方以從事傳銷活動進行查處的同時,對直銷企業以為傳銷活動提供便利條件進行查處”。
上述行為當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較重行政處罰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并實施相應管理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為鼓勵違法失信當事人重塑信用,信用修復的對象包括受到市場監管部門行政處罰,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的當事人。通過健全完善信用修復制度、規范信用修復程序等,構建放管結合、寬嚴相濟、進退有序的信用監管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