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寶甘萊化妝品開發有限公司因“產品質量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
近日,信用中國發布一起行政處罰決定書,據穗云市監處字﹝2021﹞866號顯示,2021年5月20日,執法人員現場送達(1)《廣州質量監督檢測研究院檢驗檢測報告》No:電監2021-01-0106;(2)《廣州質量監督檢測研究院檢驗檢測報告》No:電監2021-01-0107。
上述報告中,報告(1)中,標示廣州寶甘萊化妝品開發有限公司生產的“電吹風(型號:FD-X6)”經抽樣檢驗,第2項輸入功率和電流、第7項非正常工作和第14項接地措施不符合相關國標要求,依據《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皮膚及毛發護理器具、剃須刀、電推剪及類似器具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判定為不合格。
報告(2)中,標示廣州寶甘萊化妝品開發有限公司生產的“電吹風(型號:FD-A9)”經抽樣檢驗,第18項騷擾電壓和第20項諧波電流不符合國標要求,依據《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皮膚及毛發護理器具、剃須刀、電推剪及類似器具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判定為不合格。執法人員對該公司生產場所、倉庫進行檢查,現場未發現與上述報告中對應名稱批次的產品成品。執法人員在當事人辦公室發現上述檢驗報告中對應名稱批次產品的生產記錄和銷售記錄。
我局依法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共生產型號FD-X6的電吹風的產品30臺,于2020年12月26日全部銷售給廣州市軍鼎美容美發用品貿易有限公司,銷售單價為45元/臺,共計銷售金額為1350元,成本33.14元/臺,共成本994.2元,貨值1350元,違法所得355.8元。當事人共生產型號FD-A9的電吹風的產品32臺,于2020年12月28日全部銷售給廣州市軍鼎美容美發用品貿易有限公司,銷售單價為34元/臺,共計銷售金額為1088元,成本23.74元/臺,共成本759.68元,貨值1088元,違法所得328.32元。上述貨值共計2438元,違法所得共計684.12元。
上述兩款產品已無庫存。以上信息有當事人的生產記錄、銷售單據和成本核算予以證明。當事人確有生產過上述檢驗報告中對應名稱批次的產品,當事人對上述檢驗報告中產品抽樣的真實性、檢驗依據、檢驗結論無異議,不申請復檢。當事人收到不合格抽檢報告后,立即對上述不合格批次產品進行召回措施,但是由于出貨有一定時間,經銷商通過已通過零售方式售完,召回數量為零。
以上事實有現場筆錄、詢問筆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廣州質量監督檢測研究院檢驗檢測報告》No:電監2021-01-0106;《廣州質量監督檢測研究院檢驗檢測報告》No:電監2021-01-0107、成品生產單、成品出貨單等材料證實。現此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可以結案。2021年7月12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直接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穗云市監告字[2021]575號),依法告知當事人我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生產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電吹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的規定,對當事人違法行為應依法進行行政處罰。當事人違法情節沒有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以外的其他應予行政處罰的情形,符合《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七條“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規定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情形的,應當給予一般行政處罰。”的規定,建議對當事人生產不合格產品的行為給予一般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吹風,并作如下處罰:
一、沒收當事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電吹風的違法所得684.12元;
二、對當事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電吹風的行為處罰款4876元。上述罰沒款合計5560.12元。當事人應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據天眼查APP顯示,廣州寶甘萊化妝品開發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28日,注冊資本為500萬元,湯福安擔任法人,持股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