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調打擊網絡傳銷 北京公安破獲1500萬國際傳銷大案
近日,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破獲某國際產業集團網絡傳銷案。該集團在半年時間就發展了500余名人員,涉案金額達1500余萬元。可以說,網絡傳銷借助傳統傳銷與網絡技術的雙重優勢,已經成為當前傳銷活動中影響最廣、危害最大的行為。
網絡傳銷來勢洶洶
互聯網技術給傳銷活動帶來了新變化,同時也給政府相關部門的打擊治理制造了新難題。
據國家工商總局相關人士透露,近年來,一種被稱為“嫁接式”的傳銷模式逐漸流行。這種傳銷模式一方面用網絡傳播方式推銷產品,變相收取入門費,并發展下線牟利;另一方面,對于那些年齡大或文化程度低、不具備獨立上網能力的發展對象,當地的骨干代理,通過種種關系接觸上述人員,給這些人“洗腦”,幫助這些人進行網上登記和輸入推介人基本資料。
一些非法經營者采用互聯網電子貨幣結算方式,從事洗錢活動。網絡上的電子數據完全處于虛擬世界中,執法人員很難在網絡傳銷案件中找到實質性的物證。而且電子證據有別于《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的七大證據形式,其證據效力在我國仍然沒有得到法律的明確規定。所以,對網絡傳銷的證據采集和固定是當前必須研究的重要內容。
前些年,我國在打擊傳銷活動時,基本采用行政處罰。違法成本偏低,使一些犯罪分子鋌而走險,以身試法,傳銷活動難以根治。為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09年2月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專門增設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如今,為了逃避打擊,犯罪分子轉戰網絡,在網絡上與監管部門玩起了“捉迷藏”。
雙管齊下打擊傳銷
針對上述問題,必須進一步加強法制建設,打擊網絡傳銷。一方面,要一如既往開展打擊傳銷活動;另一方面,緊跟形勢變化,出臺專門的法律法規,規范網絡交易活動。唯有雙管齊下,在與犯罪分子不斷升級的對抗中占據優勢地位,才能徹底鏟除傳銷毒瘤。
自本世紀以來,政府相關部門先后出臺了《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禁止傳銷條例》和《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等一系列規章制度,但還存在著一定的缺陷和不足。比如,在規范對象上,當前我國法律規范的重心是網絡使用者,不是網絡經營者。只有規范互聯網經營者,才能抓住牛鼻子,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此外,在執法管理上,各自為政的現象較為嚴重,當前我國互聯網主管部門、市場執法部門多頭管理,容易造成相互推諉責任,給傳銷人員提供可乘之機。
雖然《刑法修正案(七)》中明確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傳銷行為按照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的規定并沒有撤銷,這就使得對傳銷的處罰有不同的規定。
工商部門在準確把握和用好用足現有執法依據的同時,應加強對問題的研究和探索,提出更多更具實際操作性的建議,推動傳銷行為監管法律法規政策的健全完善。此外,政府相關部門也應盡快制定專門打擊網絡傳銷的法律法規,明確監管對象,理清職能部門在打擊網絡傳銷中的職責,規范網絡交易活動。
在抓法制建設的同時,還需抓嚴厲打擊,并且兩手都要硬。打擊網絡傳銷對調查技術提出了新要求,尤其是要提高電子證據提取效率。為此,要從強化技術保障入手,開發電子商務監管平臺,建立完善網上巡查制度,對網絡市場經營主體進行適時監測,及時發現涉嫌網絡傳銷行為;鑒于網絡傳銷取證的特殊性,要盡快改進專門針對網絡傳銷違法行為的“電子取證”調查技術,從規范電子證據取證流程、確保和提高電子證據的證明效力角度出發,盡快出臺旨在規范電子證據調查收集方法的規章或文件。
此外,部分網絡經營商和廣大網絡用戶也應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和社會責任。在網絡運營中,應該加強對廣大網絡經營商和網絡用戶的宣傳教育,建立健全投訴平臺,切實增強反傳銷意識,形成全民抵制傳銷活動的氛圍。為此,可以成立互聯網監管委員會,重點負責互聯網信息的審查工作。凡是發現互聯網絡傳銷行為的,一律追究互聯網站經營者的責任。應當盡快出臺“休克療法”,即消費者上當受騙,向互聯網監管委員會投訴,如果互聯網經營者不及時采取措施,互聯網監管委員會可以立即關閉該網站,并且禁止該網站在一定時期內從事互聯網經營服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