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華恒漢方制藥有限公司因違反《廣告法》連續兩年被罰
近日,據信用中國披露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據京昌市監罰字﹝2021﹞1776號顯示,經查,當事人在公眾號“華恒漢方”內開設自營商店,自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4月26日在上述店鋪發布保健食品-靈芝破壁孢子粉膠囊(批準文號:國食健字G20100548)廣告,上述廣告是當事人委托IT部合作人員姚威設計制作的,由當事人在微信平臺開設的公眾號“華恒漢方”自營商店發布的,廣告制作費用699元。上述廣告未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無廣審證明材料,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且該產品頁面未依法公示產品注冊證書。
處罰依據 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18)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十四)項;《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最終該公司被罰2097 元。
此外,北京華恒漢方制藥有限公司在去年5月6日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被罰10140元。
據京昌市監工罰(2020)219號顯示,2018年4月25日,我局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當事人自設網站中醒目位置處標有“華恒漢方 國內領先的靈芝系列產品生產者 首家在境外取得靈芝孢子粉藥品資質的國內企業”的內容,經我局執法人員核實,上述廣告用語為當事人杜撰,無依據。自2017年4月4日到2018年5月4日當事人委托北京三五互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設計、制作、發布、推廣、維護等。2018年4月25日當事人已將上述廣告內容改正,廣告費用共計3380元。
上述事實由網站宣傳截圖、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委托書、現場筆錄、現場照片、詢問調查筆錄、相關票據及相關協議、情況說明等證據佐證。 我局于 年 月 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我局決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內容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據企查查顯示,北京華恒漢方制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22日,注冊資本7500萬元,牛輝擔任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