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尚元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因“廣告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
近日,據信用中國披露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據穗云市監處字﹝2021﹞811號顯示:2021年5月18日,我局根據上級轉辦線索發現當事人涉嫌發布違法廣告的行為,遂依法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4月24日對在京東購物平臺上“尚合元官方旗艦店”銷售的尚頸枕3號熱磁版的頁面上使用“純物理拉伸頸椎問題專用枕 安全可靠 呵護頸椎”、“堅持每天使用,每次10-15分鐘,呵護您的頸椎 未使用前頸椎生理曲度變直 使用30天后 生理曲度開始變化 使用60天后漸漸重回正常生理曲度”、“尚合元致力于‘家用式’脊柱護理產品的研發 顛覆線下傳統的脊柱護理模式 以專業、科學帶動生活 讓每位消費者在家也能享受專業的脊柱理療 盡享無病一身輕的舒爽”、“臥位曲面拉伸是目前更推崇的方式、在椎間盤壓力和曲度維護方面優于坐位拉伸頸椎、手麻、頭暈、椎 間盤問題的人多數都接受過這種理療方式”等語句對該產品進行宣傳。2021年5月13日當事人對“尚頸枕3號熱磁版”產品的宣傳頁面進行了整改。當事人稱上述宣傳用語都是自己員工制作后再上傳至京東平臺的產品頁面,我局認定當事人涉嫌違法的廣告費用無法計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1、當事人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本案的違法主體信息。2、現場筆錄、現場檢查照片(證據提取單),證明我局現場檢查當事人在京東網店上經營“尚頸枕3號熱磁版”產品宣傳及實物情況。3、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在京東網店上經營“尚頸枕3號熱磁版”產品涉及違法宣傳的情況。4、當事人對“尚頸枕3號熱磁版”產品網頁宣傳用語進行整改后的截圖。我局于2020年7月 6 日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依法告知當事人我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京東購物平臺上“尚合元官方旗艦店”的店鋪內銷售的尚頸枕3號熱磁版“是普通枕頭,沒有疾病治療功能,當事人在該產品的頁面上發布上述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和醫療用語的廣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規定。
鑒于當事人在案件調查期間積極配合,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且被查處后積極整改,主動停止發布違法廣告,符合《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
(二)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的規定,適用減輕幅度進行處罰。鑒于當事人發布的違法廣告,內容沒有突出展示,篇幅較短,數量不超過10條;發布時間為2021年4月24日至2021年5月13日不超過1個月;發布違法廣告前后的產品銷量沒有增幅;違法廣告發布期間產品的銷售金額為92893.5元;無相關投訴舉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二)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在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以及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罰如下:
一、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
二、責令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
三、罰款人民幣75000元。當事人應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據企查查顯示,廣州市尚元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25日,注冊資本500萬元,李偉擔任法人,持股17%,蘇彬亮持股61%,劉少雄持股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