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泰和縣法院審理一起傳銷案 四名傳銷骨干被判3年至9個月
近日,由江西省泰和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羅某鉑、羅某華、羅某钚、羅某鋒等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經(jīng)泰和縣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
據(jù)悉,被告人羅某鉑、羅某華、羅某钚、羅某鋒等人幫助同案人吳某文等人組織、領導傳銷、騙取財物,擾亂經(jīng)濟社會秩序。
其中被告人羅某鉑、羅某華、羅某钚直接或間接發(fā)展成員超過120人且層級在3級以上,屬情節(jié)嚴重,法院判決四被告人均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至三年不等,并處罰金五萬元至九萬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