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亞美電子技術有限公司涉嫌傳銷、曾被行政處罰1000多萬元
不久前,微商電商調研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發現一則行政處罰信息,決定書文號:穗天工商處字[2021]1號,處罰決定日期為2021年2月3日,違法行為類型為傳(直)銷違法,處罰機關為廣州市天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根據該行政處罰內容顯示,2018年起,廣州市12345政府服務熱線陸續接到群眾投訴、舉報,反映廣州亞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廣州凱利亞美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傳銷。經查,上述兩家公司的實際經營場所為廣州市天河區高唐路227號時代E-park3棟,同在此場所經營的還有廣州亞美電子技術有限公司,負責車智匯產品在全國的銷售。2019年7月9日、10月18日、2020年9月22日執法人員先后三次對上述經營場所進行了現場檢查。2019年8月2日,本局對廣州亞美科技科技有限公司、廣州凱利亞美科技有限公司、廣州亞美電子技術有限公司涉嫌違反《禁止傳銷條例》的規定從事傳銷行為立案調查。根據調查情況,本局最終確定廣州亞美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為本案當事人。經對當事人進行多次詢問調查,并仔細審核當事人提交的有關資料,本案現已調查終結。
經調查,確認以下事實:當事人2017年1月1日與廣州亞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亞美科技公司”)簽訂了《車智匯OBD服務包總經銷協議》,亞美科技公司授權當事人作為其研發生產的“車智匯OBD服務包”零售業務的全國經銷商,全權負責該產品的零售業務,授權時間為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車智匯OBD服務包”包括OBD硬件和配套的技術服務。該OBD硬件通過OBDII、GPS、GPRS等技術,采集車輛的底盤故障、發動機性能、駕駛行為、車輛保養等信息,為車主用戶提供大數據應用服務,包括車輛體檢、防盜/安全車輛追蹤、駕駛評測、緊急救援、違章提醒、保養提醒、電壓監控以及節油專家等服務。2017年9月起,當事人采取“多級分銷”的傳銷模式銷售該產品,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以認購涉案產品的方式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利益。
經查,廣州亞美電子技術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為李春鳳,注冊資本為100萬元,實繳資本34萬元。
那么,該公司為什么會被行政處罰呢?廣州亞美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將涉案產品“車智匯OBD服務包”定價1431元/套。普通用戶可自行在當事人管理運營的“車智會”公眾號商城平臺或“車智會”APP商城平臺(域名:bbc.carrieym.com,IP:203.107.44.93)購買該產品,無需他人推薦。但未經推薦的普通用戶,不能發展他人加入,也不能獲得當事人設置的相應獎勵。2017年9月開始,經會員推薦,通過“車智會”公眾號商城平臺或“車智會”APP商城平臺購買一套涉案產品也可成為會員。推薦的會員因此成為上線,被推薦的會員成為下線。后者在簽訂《用戶推廣協議》后獲得繼續發展下線會員的資格,發展他人加入的,可以依層級獲得一定比例的獎勵金額。根據會員直接推薦和發展下線的業績,當事人以“經銷商”的名義劃分出八個級別,每個級別的經銷商都從上一層級的經銷商處提貨。
具體層級如下:
1、零售會員(D級經銷商):購買一臺車智匯產品的普通用戶為D級經銷商。
2、經銷商(C3級經銷商):D級經銷商直接推薦5臺(人)且通過直接推薦的5人發展的下線累計達到15臺(人)后,自動晉升為經銷商(下同)。
3、區縣代理(C2級經銷商):C3級經銷商直接推薦15臺(人)且通過直接推薦的15人發展的下線累計達到100臺(人)。
4、金牌區縣代理(C1級經銷商):C2級經銷商團隊業績達300臺,為避免最大代理占據絕大部分業績導致其他代理只是掛名,并要求其他代理的業績達到60臺。
5、市級代理(B3級經銷商):C1級經銷商團隊業績達600臺,除最大代理外,其他代理達180臺。
6、金牌市級代理(B2級經銷商):B3級經銷商團隊業績達2000臺,除最大代理外,其他代理達800臺。
7、省級代理(B1級經銷商):B2級經銷商團隊業績達7000臺,除最大代理外,其他代理達3500臺。
8、金牌省級代理(A級經銷商):B級經銷商團隊業績達22000臺,除最大代理外,其他代理達13200臺。截至2019年1 0月16日,當事人共有D級經銷商104419個、經銷商12178個、區縣代理3789個、金牌區縣代理944個、市級代理566個、金牌市級代理369個、省級代理209個、金牌省級代理55個。
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在啟信寶上該公司還有一則行政處罰詳情。該決定文書號:穗天市監處字﹝2021﹞執一006號,處罰事由為傳銷,處罰日期為2021年1月18日,處罰機關為廣州市天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其處罰內容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以及《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如下處罰:一、沒收違法所得10787641.55元。二、罰款2000000元。處罰依據為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以及《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下列行為,屬于傳銷行為:……(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當事人涉案違法行為構成傳銷違法行為。
此外,該公司還在2019年11月1日被長葛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沒收違法所得8005000元和罰款2000000元。
對此,微商電商調研將繼續保持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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