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售假冒香奈兒迪奧紀梵希等品牌化妝品 多人獲刑
據南京中院消息,近日,在南京中院審理的一起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件中,被告公司通過多個知名電商平臺向全國不特定消費者銷售假冒商品,案涉香奈兒、迪奧等眾多國際知名化妝品牌,售假數額高達1300余萬元。法院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對涉案的多人判刑。
2015年1月,被告單位時客公司注冊成立,經營范圍為批發業。12名被告人分別擔任公司實際控制人、運營總監、采購部主管、客服部主管、倉庫部主管、副主管、市場部主管、運營助理等職務,分工協作將假冒知名化妝品通過多個網絡平臺銷售至全國多地。另外2名被告人協作向該公司提供了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2017年9月至2018年11月,該公司通過多個網絡店鋪銷售假冒香奈兒、迪奧、紀梵希、圣羅蘭、魅可等品牌化妝品,合計金額人民幣1380余萬元。公安機關在公司倉庫內還查獲大量假冒香奈兒、迪奧、紀梵希、圣羅蘭、魅可等品牌的化妝品。
玄武法院一審判決:時客公司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罰金700萬元;公司實際控制人林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700萬元;其他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四個月,并處相應罰金。
一審判決后,部分被告人不服,上訴至南京中院。
南京中級二審認為:公司違反法律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公司實際控制人林某、運營總監鄧某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梁某等10名被告人系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銷售金額數額巨大,均應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司之外的2名被告人違反法律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巨大,其行為亦均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在公司所涉犯罪行為中,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不區分主犯、從犯,按照其在單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處刑罰。公司之外的2名被告人共同故意實施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犯罪行為,系共同犯罪,按主從犯確定刑罰。
綜上,考慮公司及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等因素,南京中院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并認為一審判決定罪量刑適當。故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表示,本案中,所涉犯罪行為主要分為兩個部分,一是時客公司向不特定消費者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涉及12名被告人;二是另外2名公司以外的被告人,向時客公司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公司實施的涉案行為構成單位犯罪,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31號《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區分主犯、從犯問題的批復》,在審理單位故意犯罪案件時,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不區分主犯、從犯,而是根據其在單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別判處相應刑罰。公司外的2名被告人的涉案行為構成共同犯罪,按照主犯、從犯分別判處了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