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朝藥業有限公司因涉嫌發布違法廣告被行政處罰
近日,信用中國發布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文書(穗黃市監處字﹝2021﹞144號)顯示,2021年3月1日,我單位在監督檢查時發現,康朝藥業有限公司涉嫌發布違法廣告,涉嫌違反《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為進一步查明事實,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經主管領導批準,我局于2021年3月3日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主營銷售蟲草雙參酒,并注冊名稱為“蟲草雙參酒”微信公眾號用于宣傳推廣。當事人在其微信公眾號“蟲草雙參酒”發布了以患者等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的視頻廣告,分別為于2019年9月9日發布了為患者65歲胡阿姨風濕關節痛、睡眠不好服用2瓶蟲草雙參酒后,癥狀改善的視頻內容,于2019年9月19日發布了為患者73歲龍阿姨頭暈、頭痛、失眠、夜尿頻多,服用風濕關節痛、睡眠不好服用2瓶蟲草雙參酒后,癥狀改善的視頻內容,于2019年9月27日發布了為患者何伯伯的女兒親述何伯伯76歲夜尿頻多、記憶力差服用2瓶蟲草雙參酒后,癥狀改善的視頻內容。
當事人其微信公眾號“蟲草雙參酒”于2020年7月20日發布了“揭秘中江丹參,到底好在哪?”該文章有“丹參是強心良藥,對血管大有好處,有擴張冠狀動脈、增加冠狀動脈血流量、降低心率、改善心肌缺氧之功效,對治療冠心病、心絞痛、胸悶、心悸等癥狀有作用。丹參的有效成分能夠通過調節女性內分泌,減輕痛經、并促使經期紊亂的女性經期恢復正常。有效改善更年期綜合癥,盜汗消失、潮熱減輕,使睡眠及情緒好轉。”的廣告內容,當事人提供了相關文獻并表示上述內容引用《丹參的藥理作用及臨床應用研究》(健康大視野2020年22期)、丹參功效考*(江西中醫學院學報2012年4月第24卷第2期)、丹參功效的物質基礎研究進展*(中醫學報2019年5月第5期)、雷氏丹參片治療更年期心肌缺血臨床觀察(中成藥2005年第27卷第11期)等文獻,但無表明出處。
上述以患者名義作宣傳推薦的視頻廣告及未注明相關文獻引用出處的宣傳丹參功效等廣告內容為均由當事人自行制作發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條第二款“本法所稱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服務,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規定,當事人為廣告主。
當事人制作發布上述廣告的費用無法計算。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證據一,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微信公眾號“蟲草雙參酒”的注冊信息、授權委托書、被委托人黃莉冰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的經營資格及主體身份;證據二,當事人提供的《廣告審查準予許可決定書》、《藥品經營許可證》,證明當事人所取得的行政許可;證據三,微信公眾號“蟲草雙參酒”的視頻光盤、視頻截圖、黨參功效宣傳截圖、現場檢查照片等證據復制提取單,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證據四,《現場筆錄》、《詢問(調查)筆錄》、當事人提供的《減免蟲草雙參酒微信公眾號行政處罰申請書》等材料,進一步確認了違法事實。
2021年,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穗黃市監告字[2021] 號),告知本局擬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及當事人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和申辯,未要求舉行聽證。當事人作為廣告主,發布的視頻廣告違反了《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根據該法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罰”的規定,應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鑒于當事人能積極配合我局調查,主動提交相關證據材料,且其廣告閱讀量不高,社會危害性較小,結合《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二)項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2.罰款人民幣105000元。
據企查查顯示,康朝藥業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3日,注冊資本10600萬元,陳正文擔任法人。(本文內容來自:信用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