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700余萬元 以投資“富瑞達”可獲高額回報為名開展傳銷活動
5月9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公布一則刑事判決書,判決書顯示,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審理被告人劉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一案,被告人劉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12月起,被告人劉某以介紹他人投資“富瑞達”平臺獲取高額回報為名,發(fā)展下線建立層級關系,以發(fā)展下線獲取獎勵作為計酬依據(jù)。經(jīng)查證,截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劉某名下共有下線5層35人,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人員繳納的資金共計人民幣700余萬元。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劉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伙同他人以投資平臺獲取高額回報為名,要求參加者以投資相應資金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shù)量和投入金額作為返利依據(jù),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jīng)濟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法院審理后認為,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劉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依照相關法律之規(guī)定,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違法所得予以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