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以銷售“婦卿源”產品為名開展傳銷活動 9名負責人被判刑
團隊獲悉,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一則判決書,判決書顯示,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被告人叢某、潘某宏、盧某善、岳某南、李某群、陳某蘭、李某東、林某、劉某檬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9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至一年,緩刑一年不等的刑罰。
據裁判文書網顯示,被告人叢某的供述,證明2020年5月份,其與潘某宏、盧某善為進行傳銷活動虛構注冊資金成立遼寧眾合商務服務集團有限公司,以銷售“婦卿源”產品為名,夸大宣傳,采用收取代理費、會員費,招收省、市、區縣代理、會員的方式,進行牟利。其本人任公司法人,負責提供產品。潘某宏是董事長,負責整個公司的市場和產品的銷售,盧某善是股東,負責公司的講解制度和上課,照言(指岳某南)負責講課。當時是其和潘某宏、盧某善一起研究的公司銷售模式,公司會計是陳某蘭、李某東,李某群負責后勤。收取的費用除轉入公司對公賬戶外,其本人名下的銀行卡內亦用于上述款項的收取。
經審理查明,2020年5月至8月間,被告人叢某、潘某宏、盧某善在沈陽市沈河區市府大路133號1901室注冊成立遼寧眾合商務服務集團有限公司,分別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執行總裁,以推銷“婦卿源”美容產品為名,將參加者層級劃分為省級代理、市級代理、區級代理和會員,要求參加者以購買產品的方式獲得會員或代理資格,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以高額返利和公司股份為誘餌,誘使參加者繼續發展其他人成為代理或會員,并在沈陽市沈河區萬壽寺街設立婦卿源美容養生健康管理旗艦店,在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彰驛街道盛京驛站文化古城對產品和銷售模式進行宣傳授課,騙取財物。
被告人岳某南任該公司商學院院長,負責進行銷售培訓;被告人李某群加入該公司成為省級代理,負責該公司后勤管理工作,并利用其“陳英英雄團”領導者的身份,發動其所在“陳英英雄團”中的人員加入該公司;被告人陳某蘭、李某東任該公司財務,負責管理公司資金收支、網絡后臺信息錄入、制作財務報表;被告人林某任該公司講師,負責對參觀考察人員的管理和宣傳講課,并利用其“陳英英雄團”二部副部長的身份,發動其所在“陳英英雄團”中的人員加入該公司;被告人劉某檬任該公司講師,負責對參觀考察人員的宣傳講課。
經審計,被告人叢某、潘某宏、盧某善等九被告人共發展省、市、區代理人員35人,“入門”會員56人;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人民幣2038655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叢某、潘某宏、盧某善、岳某南、李某群、陳某蘭、李某東、林某、劉某檬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商品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與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地位、作用及社區矯正機關出具的是否同意社區矯正等情況,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