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會員2000多個 “中券資本”特大網絡傳銷案 一名骨干被判刑
4月5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營口市西市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臧某軍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經營口市西市區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臧某軍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經審理查明,“CCG中券資本”系由黑龍江人王某(另案處理)與境外傳銷組織“新亞洲集團”勾結引入我國境內的傳銷項目。其以資產證券化概念為包裝,以靜態投入為“入門費”,獲取會員資格,以動態推廣獎勵中的推薦獎、對碰獎、領導獎等制度,刺激會員以“拉人頭”方式發展下線成員。
案發時,該組織在全國范圍內已發展下線成員20余萬人,涉案金額數十億人民幣。
2015年12月份,被告人臧某軍加入CCG中券資本傳銷組織后,到營口市發展了孟某利(另案處理)、賈某義(另案處理)、孫某芹(另案處理)成為CCG中券資本在營口地區的組織者、領導者,并提供資金和講師,幫助孟某、賈某、孫某在營口地區建立CCG中券資本傳銷網絡。
經鑒定,臧某軍在中券資本網絡中最高層級的會員編號為“12987390”,所在安置層級為46層,安置下線會員賬號數為2588個,安置下線共計53層,所在推薦層級為20層,推薦下線會員編號數為2587個,推薦下線共計27層。
法院認為,被告人臧某軍在營口地區組織、領導的“CCG中券資本”傳銷組織,以“CCG證券”為名,要求參加者購買網絡證券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騙取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為打擊刑事犯罪,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不受侵犯,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根據被告人臧某軍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相關法律之規定,被告人臧某軍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